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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作家协会

湖北省作家协会是由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主管的作家、文学理论工作者、文学编辑工作者和文学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正厅级单位。英文译名为 HUBEI PROVINCIAL WRIT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HBWA。前身是1953年6月正式成立的中南作家协会。1985年3月从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出单独建制。1991年9月,由中国作家协会湖北分会更名为湖北省作家协会,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目录

湖北省作协六届四次全委会湖北省作协六届四次全委会
湖北省作家协会,现有在编干部职工65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3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6人、享受中青年专家津贴6人。全省共有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52人,省作家协会会员3160人。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部、创作联络部、理论研究室、老干办、机关党委、网站7个处室和文学院、《长江文艺》、《都市小说》3个业务部门。

湖北省作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和组织作家、评论家和编辑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建国以后,特别是新时期以来,湖北文学创作成果丰硕,一批优秀作品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等文学大奖,老中青作家薪火相传,一批知名作家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协会刊物

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办有《长江文艺》、《都市小说》两家文学刊物。其中,《长江文艺》创刊于1949年6月,号称“新中国文艺第一刊”,系全国核心中文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是全国有影响的老牌文学刊物之一。

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财务、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来信来访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联络工作。

联系电话:027-68880636

(二)人事教育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

联系电话:027-68880633

(三)创作联络部

负责全省作家、文学工作者及广大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调查了解专业作家、业余文学创作者的生活和创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建立会员文学档案。

联系电话:027-68880639

(四)理论研究室

负责组织、联络全省文学批评理论队伍,围绕创作实践进行理论批评和学术研讨活动;开展不同观点、流派的学术争鸣和切磋;会同有关部门对具有优秀文学理论研究成果的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联系电话:027-68880637

(五)文学院

负责专业作家队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专业作家的创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业余作家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具有优秀文学创作成果的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联系电话:027-68880622

湖北省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省作家、文学理论工作者、文学编辑工作者和文学组织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团结全省文学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推动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服务、协调的职责。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帮助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引导作家树立精品意识,注重艺术质量,鼓励作家大胆创新,鼓励各种艺术风格和流派的探索和交流,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和谐社会多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及其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批评工作。本会鼓励和促进文艺评论家结合创作实践开展理论评论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学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的引导。

第八条    努力办好所属文学刊物,实施精品战略,争创名刊品牌,使之成为培养、扶植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的重要力量和推出文学精品,繁荣文学事业的重要阵地。

第九条    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的队伍,积极进行文学队伍的建设,发现和培养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加强与高校、社区等文学社团的联系,加强与文学网站及其他民间文学机构的联络,关心青年文学人才的成长,为我省文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合格的后备力量。

第十条    促进老年作家、中年作家、青年作家之间,专业作家和业余作家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建立和健全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各文学门类的学术研讨和交流等活动;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发展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学界的交流;促进与祖国宝岛台湾文学界的交流;促进与海外华文文学界的交流;促进与外国文学界的交流。

第十一条    本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保护会员创作自由、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努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以争取社会各界对我省文学事业的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著作和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成绩显著者,经本人申请、由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市州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产业作家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 、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该地或该系统的本会个人会员,代为履行联络、服务、协调之责。

第十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以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将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湖北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委员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行使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副主席;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变更;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会员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视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一人)。 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委员。具体人选由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湖北省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作家协会简称湖北省作协。英文全称:HUBEI  PROVINCIAL  WRIT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HBWA。

本会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翠柳街1号。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作家协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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