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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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协会具有熟悉石化行业的专业优势,其技术服务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安全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涵盖了化学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电气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采矿工程、油藏工程、铁道工程、发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有机化、无机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制药、化工机械、压力容器安全、石油化工安全、军事化学与烟火技术、爆炸技术与应用、火工与烟火技术、工业电气自动化、职业卫生检测、石油储存自动化、机械设计与制造、电厂热能动力、锻造冲压工艺与设备、地质矿产勘察、工业与民用建筑、无机非金属材料等专业。
协会秘书处设有技术咨询服务部、安全培训及标准化评审部、新技术推广部,有40人的专家团队,10个技术支持合作单位。
参与协会技术服务团队人员由45名省安全专家、5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5名高级工程师,以及具有注册安全工作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组成,技术支持合作单位从协会会员单位中常务理事单位、化工设计院所、大专院校组成,专家团队和技术支持合作单位是协会技术服务质量的有效保障。
会长
李国璋 宜昌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
刘益生 湖北省石油化学工业协会
管泽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勇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计明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安平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立田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虞云峰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余华强 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许开荣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秘书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化学品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IAL CHEMICAL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HPC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及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石化行业协会秘书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起草修订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开展安全检查,推广化学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成果,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组织编写和制作安全培训教材、书刊和影视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
(七)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活动;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执行本团体决议,参加本团体活动,履行义务,重视加强安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请求本团体协调、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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