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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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委托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本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行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
(五)组织开展本市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指导本市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
(十二)承担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分类工作的职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依法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十四)负责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综合经济处(研究室)、法制处、登记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市场监督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执法协作处、宣传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和教育与基层建设处等职能处室,另设机关党委、工会,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市局直属1个稽查总队、5个专业分局和11个事业单位,主管5个社会团体,派出16个区分局、燕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局将立足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以首善标准开拓思路,创新思维,按照“四个全面”的要求,积极主动履行工商职能,更好服务首都经济结构调整、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城市发展难题破解;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看到、让市场主体感受实实在在的新进展;着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真正担当起市场监管主力军的历史使命;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首都工商队伍的专业化、现代化、社会化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府信赖、群众满意的首都工商队伍。
市工商局机关行政编制2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处级领导职数2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43副。
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综合经济处(研究室)
负责本市工商经济信息的综合分析,对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研究、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外事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及工会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教育与基层建设处
负责拟定本系统教育培训和基层建设相关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区县分局教育培训和工商所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宣传处
制订本系统宣传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区县分局开展宣传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财务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法制处
负责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登记注册处
拟订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各类市场的登记办法;按权限核定注册单位名称,核准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各类登记,颁发有关证照;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委托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办理企业改组改制登记工作;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本市内资企业、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对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基础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经济组织和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案件;拟订查处无照经营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京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外资主体的监督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对外资主体的年报公示和日常监督管理及专项整顿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相关外资主体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处
拟订本市规范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秩序的办法;开展对生产要素市场交易行为的研究,提出监督管理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交易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农资经营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负责对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登记管理,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拟订本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承担组织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工作;承担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广告监督管理处
指导本市广告业发展;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核准广告经营资格、审批有关广告经营事项;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商标监督管理处
拟订本市商标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对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代理组织的核转管理工作;负责对企业使用商标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驰名商标的核转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侵害特殊标志的案件;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合同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本市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
拟订本市规范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特殊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查处特殊交易中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负责拟订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及具体措施、办法;研究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组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研究制定;承担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推广、维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区县政府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分类。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处
拟定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等违法行为。
执法协作处
负责研究完善本系统执法协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外部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区县分局稽查大队开展和参与相关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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