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武汉企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企业家协会(简称武企联、武企协)分别成立于1982年、1984年,是经武汉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目录

武企联、武企协与全市13个行政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企联、企协以及40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会员企业逾4000余家,涵盖武汉地区各个行业的央企、地方大型国企、外企、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

2009年,武企联、武企协完成合并工作,赵零同志当选首届会长,胡开国同志当选执行会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武汉市民政局。武企联、武企协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和机构。2015年5月,武企联、武企协召开换届大会,在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邝培润同志当选会长。

武企联、武企协的日常工作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下设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雇主维权部、宣传研究部,建有党支部和工会,并办有公开发行刊物《天下汉商》,内部刊物《企业家之声•雇主简讯》,官方网站《武企联合网》,是目前武汉地区最大的综合性、经济类社会组织。

武企联、武企协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坚持强基层、创品牌、建平台、广调研、树形象,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排忧解难,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交流、实现抱团发展、做大做强做优,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武汉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企业界的广泛赞誉。2010年协会荣获国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多次被评为省、市社团组织先进单位,2015年被武汉市民政局评定为社团中最高等级的5A级社会组织。

主要服务

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武企联、武企协作为武汉雇主组织代表,积极参加市企业维权减负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为此,武企联、武企协不断完善雇主组织网络,在各区企联、企协、市重点行业协会和商会推荐基础上组成雇主工作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形成定期会议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家开展立法座谈、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活动,如实反映企业诉求,为政府决策、完善涉企法规等提供重要参考。

发布武汉企业100强、武汉民营企业100强

为促进武汉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武汉经济加速发展,武企联、武企协自2006年起每年开展武汉企业100强排序、分析、发布活动,2014年起与市工商联及主流媒体联手开展这项活动,百强榜单由武汉企业100强拓展到武汉民营企业100强。十年来,武汉企业百强入围门槛从6亿元迅速上升到23亿元。企业百强成为反映武汉经济发展实力的重要标志,每年的企业百强分析报告也成为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决策的重要参考。每次百强发布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都亲自到会为上榜企业授牌并作重要讲话,激励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评选表彰武汉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武企联、武企协组织的每两年一届的武汉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已成功举办16届,表彰了一大批带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创造出突出业绩的优秀企业家和为武汉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向社会广为宣传优秀企业、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发展和企业家队伍建设。

评审推介武汉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武企联、武企协至今已组织了28届武汉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活动,累计评出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1000余项。这些成果集中体现了各个时期武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新经验,成果质量逐年提高,内容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对企业深化改革、创新管理、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拓展市场、信息管理、节能降耗、投融资创新等起到了指引推动作用。

举办武汉企业家浙江大学培训班

自2010年起,武企联、武企协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积极承担起为武汉企业家“送智力、送培训、送服务”的工作。5年来,已成功举办18期以中小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为主体的武汉企业家浙江大学培训班,逾千名企业家从中受益,“浙大同学会”等一批汉商、汉企资源聚合平台也诞生于此,更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新生代企业家积极参与,被誉为武汉民营企业家的“黄埔军校”。

组织机构

一、组织架构

        根据《章程》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常设机构

        本会设一室四部:

        1、办公室:传真(027)85787728

        朱华能 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027)85787758

        吴  松 办公室副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027)85788181

        2、会员部:传真(027)85787718

        曾红枫 副秘书长兼会员部部长 (027)85788080

        陈新平 会员部副部长 (027)85782155

        张惠平 会员部副部长 (027)85781755

        3、培训部:传真(027)85787718

        彭   莉 培训部部长(027)85781955

        张惠平 培训部副部长 (027)85781755

        4、宣传研究部:传真(027)85787728

        孙   思 宣传研究部副部长 (座机)15202748148

        5、雇主维权部:传真(027)85787728

        孙   思 雇主维权部副部长 (座机)15202748148

        李明祥 雇主维权部特聘法律顾问

三、党群机构

        本会成立有党支部、工会委员会。

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企业联合会、武汉企业家协会(WUH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WUH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WECWEDA),是经武汉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湖北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以武汉地区各种所有制、从事各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家为主体,与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研究院所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企业家守法、自律;倡导精神文明,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企业家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家与劳动者的关系,使本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主体,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武汉市汉口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5—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积极参与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做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不断加强企业家队伍的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法律意识,引导企业家学法、守法,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社会主义企业家队伍成长。

    (四)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经上级批准或授命组织武汉地区企业和地方性、行业性企业团体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六)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及市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武汉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同有关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和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七)加强改进并充实研究、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项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八)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九)加强行业性、地方性有关企业、团体的业务工作联系,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经武汉地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个人申请,经本会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提出有关建议、意见,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五)每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会员如果连续二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须向本会会员部提出书面退会申请;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特邀会员

第十二条  根据本会综合性强和覆盖面广的特点,特邀各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和在汉商会,以团体方式作为特邀会员。

第十三条  特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人为本会特邀副会长与选举产生的副会长同等权益;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提出有关建议、意见,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第十四条  特邀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会长;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

    (七)审核本会财经开支报告;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设立或调整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事项;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九)调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十)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本会工作需要,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含常务会长会、正副会长会、特邀会长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部分职权,研究、商讨协会工作,审定秘书处提交的有关事项。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执行副会长主持。会长、执行副会长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权:

    (一)认真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认真完成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工作需要超过年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权:

    (一)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全面主持本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本会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五)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提名驻会工作、负责履行本会各项职能的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会长提名,由会长会议确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抓好本会各项工作,研究、讨论本会重要事宜,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对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给予建设性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议汇报实施工作情况;

    (三)提名或调整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人选交会长、执行副会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工作会议,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有权查看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落实对协会资产、资金的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任期与同届理事会同期。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按有关管理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承担政府任务的专项财政补助;

    (四)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专业资格会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经费收支,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本会实行聘用制,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第三十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五年五月八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授权本会秘书处。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资本    下一篇 PHP程序员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