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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委员会,简称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共青团湖北省委,在湖北省内亦可简称为团省委或省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北省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选举产生。

目录

一、行使团中央和省委赋予的领导全省共青团工作、青年工作,领导和指导省青联、学联和少先队工作的职权,对全省性青少年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负责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省志愿者指导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指导并组织全省青少年的宣传文化、思想理论教育主题活动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培养、选拔、表彰优秀青年的工作。

四、组织团员青年在全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部署的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各项任务。

五、组织实施改善青少年群体民生、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参与全省性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

六、负责全省团的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选拔和培训团干部和青少年工作者。

七、负责全省青年统战工作和省内外、海外青少年友好交流工作。

八、负责指导各级团组织办好团属事业,募集青少年事业发展经费,承担全省"希望工程"的有关工作。全面推进青年就业创业行动,扶持青年自主创业,配合政府做好青年就业促进工作。

九、开展对青少年运动、青少年工作、青少年群体的理论研究和史志编辑。

十、承办其他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交办的有关事项。

机构编制

共青团湖北省委机关为独立编制的行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01104461-5,属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定编52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工勤编制5人,离退休11人,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省团校、省青年职业学院

系"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账"的管理模式,为团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拨款,定编80人,离退休31人。省团校与省青年职业学院财务实行统一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省青年创业就业促进中心

系团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拨款,定编10人,退休7人,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团省委实业发展管理中心

系团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差额补助拨款,定编5人,退休3人,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团员骨干、团员中优秀的知识分子和各级团干部。党组织要重视培养和发展非党员团干部入党。 

第六条  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  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第八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其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工作勤奋;

        2、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各类优秀青年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年龄在28到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地向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中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笫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共联活动,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推荐的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应及时建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卡”,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半年至一年。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审定,同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3、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对象的所在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八条  团支部和上级共青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团支部(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申请入党,由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二十条  党组织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半年内讨论砰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共青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县以上党委每年研究一次,基层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基层党支部应作为发展党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一次共青团组织“推优”的工作汇报。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对要求入党,并纳入培养的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职业变更,工作调动,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现单位的党团组织。现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做好衔接工作,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安徽省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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