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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目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案例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焉捷、张科,均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城郊检刑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7日、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亮、杨德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出于减轻工作负担目的,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张某某得到减刑。

2012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某监狱第一监区监区长,在处理一分监区分监区长韩卫拒收服刑人员孙某某礼品一事、二分监区代理分监区长曹某拒收服刑人员尹某某礼品一事过程中,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贿赂警察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即年终的考核评审会上隐瞒了孙某某、尹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被减刑。

2012年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对服刑人员贾某某特殊照顾,对其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的罪犯评审合议会上,隐瞒贾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贾某某得到减刑。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曹某、曲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国清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的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鉴于被告人在以往工作中表现好,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未出现严重后果,对于整个犯罪事实和责任上其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故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出于减轻工作负担目的,对服刑人员张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张某某被减刑。

2012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某监狱第一监区监区长,在处理一分监区分监区长韩卫拒收服刑人员孙某某礼品一事、二分监区代理分监区长曹某拒收服刑人员尹某某礼品一事过程中,对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贿赂警察的严重违纪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即年终的考核评审会上隐瞒了孙某某、尹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孙某某、尹某某被减刑。

2012年年初,被告人吕某某在任某监狱一监区监区长期间,对服刑人员贾某某特殊照顾,对其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未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扣减相应的劳动改造积分,在当月的罪犯评审合议会上,隐瞒贾某某打架的严重违纪行为,使得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贾某某被减刑。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证人孙某某、孙某甲、进某、曲某某、韩卫、尹某某、尹某甲、李甲、曹甲、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简历、大连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某监狱监区值班工作日记、罪犯集训矫治审批表、罪犯累计积分表、月考核记事、减刑合议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对举报信之外的有关事情说明、现实表现、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012年度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2012年一监区罪犯年终评审合议记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明知服刑罪犯张某某、孙某某、尹某某、贾某某有违纪行为,徇私情私利,隐瞒四人的违纪行为,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被减刑,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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