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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相关案例

沈阳第二监狱中考试题泄密案

2008年,沈阳第二监狱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中考试题泄密案。

当年的辽宁鞍山地区中考五科考试题由沈阳市第二监狱印刷监区付印。

2008年5月,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王旭方以探监等名义找到监狱服刑人员李工、郝仁发,共同策划窃取试题。李、郝二人利用监狱管理松懈的机会,伙同王旭方等人将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无线上网卡等物品带入监狱并隐藏。2008年6月19日、20日凌晨,李工、郝仁发潜入轻印室,通过无线上网将中考考题以电子邮件形式分两次泄出。

此次事件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第二监狱印刷二监区的教导员、副监区长、分队长等3人及服刑人员李工等19人立案侦查。此后,该22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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