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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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是北京市总工会所属具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资格,是由企业单位、个人自愿结合发起成立的群众性团体。
宗旨:以首都经济建设为主旋律,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搭起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桥梁,相互渗透、相得益彰;让高、新科技走向企业,使科技信息和企业形成互动,让科技信息转化为经济成果,达到共赢的目标。
1、针对当前市场深入研讨,剖析市场现状,平价市场动态,俯瞰市场风云。利用我们技协现有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网络优势,疏通市场信息渠道,拓宽市场信息来源,加强市场信息的利用,做好市场信息的传递、牵线搭桥、技术中介、委托推荐、委托代理,建立技术、人才、项目、产品信息库并和社会信息联网,为企业、科技人员提供快捷和准确的资讯,宣传企业、推销企业、真诚合作、共谋发展。
2、坚持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开展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其中包括技术改造);技术转让(即:一方将其所有和掌握的技术转让与另一方使用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技术咨询(即:受托人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技术服务(即: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如:技术攻关、特定技术培训等)活动。
3、负责组织企业、技协会员单位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技术培训、论文讲评、技术成果的鉴定、评审、开发、推广交流和技术合法权益;负责技协会员单位科技活动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技协会员单位的技术活动有关政策问题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国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为企业改革发展,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利机遇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4、负责组织科协和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经常组织举办会员单位讲座最新信息的市场发展动态,有关国家管理政策和新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坚持以基层活动为基础,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相互交流活动,强化团队的协作功能,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经济效益。在《职工技协》刊物上刊登介绍会员单位的有关产品信息和科研技术成果情况。一年一次的会员单位的回访、调研、听取合理化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5、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向集团化、规模化、优势实力化和制度规范化方向发展,走协作联合之路,形成经济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促进企业与市场结合,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沟通企业间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突出特色,发挥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合,实现产、学、研一体化的作用和助推器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职工素质和企业面向市场,增加经济效益的轨道上转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简称北京市职工技协,英文译名为The Beijing Worker’s Techn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BWTA。
第二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是由北京地区职工自愿结合成立的科技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服从于首都的经济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会员、团结引导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北京市职工技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活动以基层为基础,以技术工人为主体,坚持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两个“三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总工会,同时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贯彻执行北京市总工会的工作方针,其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活动,参与企业技术管理。
(二)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技术成果评审和科普教育活动。
(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四)参加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力资源等市场的建设和活动。
(五)兴办经济实体,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六)参与科技法律、法规的制定。
(七)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八)开展职工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职工技术协会是北京市职工技协的团体会员,下级职工技协组织是上级职工技协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北京地区职工科技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申请,经北京市职工技协批准,即可成为北京市职工技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活动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本人申请,经基层职工技协组织批准,即成为北京市职工技协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职工技协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职工技协组织活动的参加权;
(四)获得职工技协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北京市职工技协的决议;
(二)维护北京市职工技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北京市职工技协交办的工作;
(四)向北京市职工技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一级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接受其入会的职工技协组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实行联合制、代表制,其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任免;
(五)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职工技协和专业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应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职工技协工作时,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替补委员由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产业职工技协和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名,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为北京市职工技协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应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履行职工技协工作职责时,其原职工技协职务自行取消。替补其职务的人员由北京市职工技协办公室或其所在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职工技协提名,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下次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三)、(四)、(七)款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职工技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提出并主持议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北京市职工技协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设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向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委员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办公室是北京市职工技协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职工技协经费来源:
(-)会费;
(二)工会拨款;
(三)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职工技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违反规定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职工技协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职工技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技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 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职工技协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北京市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职工技协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总工会审批,报社团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北京市职工技协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总工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北京市职工技协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北京市职工技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北京市职工技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经北京市职工技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职工技术协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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