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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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分布于在京的中央和市属工业、农业、商业、粮食、畜牧业、部队、医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外合资等单位。
自成立以来围绕首都食品工业的发展做出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几年在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中开展了大量的、颇有影响的活动,多次受到了北京市科协和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的表彰。
北京食品学会的会风:团结、尊重、协作、奋进
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力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多部门、跨行业上下功夫。近几年组织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有:
2001年组织“二十一世纪人类食品面临的新问题”国际研讨会。
2002年组织“未来50年北京农业与食品业的发展”研讨会。
2003年多次组织了如何“启动、实施奥运食品工程”研讨会,并组织专家就“启动奥运食品工程”向副市长和市属各委办局领导汇报。
2004年组织了“北京奥运食品”国际研讨会及“ 农业与食品”青年研讨会。
2005召开“北京食品学会成立25周年暨食品发展史研讨会”。
2005年9月我学会和植物病理学会共同承办“面向2008年奥运会北京食品安全体系国际学术研讨会”。
2005年北京食品学会与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合作共同举办“营养配餐员培训班”。
2005承担了北京市食品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著名营养专家于若木同志为北京食品学会题写了“食品科技工作者之家”。
科普工作组织企业和专家针对不同层面开展了形式多样、有影响、有特色、有实效的活动。
编印了《食与健康》、《平衡膳食 珍爱健康》、《科学饮食 健康伴您行》《食问》等科普读物;协助拍摄了“科学饮食”10集系列科普短片;展出了以“科学饮食 健康生活”为主题的科普展版百余块。率先开展了“让饮食、营养、健康知识走进千家万户”科普进社区的系列活动,组织讲座、科普画廊冠名等系列活动,在社区建立科普画廊上百个。
2006年的工作:
继续举办“营养配餐员”职业资格培训班”;开办“公共营养师培训班”;
举办“为奥运食品企业服务高层研讨会”;举办丰富多样的青年学术活动;举办食品安全方面的系列活动。
北京食品学会正在努力为首都的经济建设、为食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为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秀学会和先进学会而努力。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团办《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北京市科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为:北京食品学会
第二条 会徽为
会标是BFA的英文字母缩写,色标为C100, M50 ,Y100 的绿色,B上边的细纹代表多学科。
第三条 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市食品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北京食品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加快食品工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基本任务
1、根据党和国家发展食品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食品科技工作者研究食品工业的发展战略及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为政府决策部门当好参谋。
2、组织技术人员交流,促进科研成果推广。
3、开展食品工业的科技咨询活动,促进技术协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食品工程项目予以论证。
4、组织国际间的食品科技交流活动。
5、开展群众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民营养健康意识。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资格
1、从事食品工业或与食品工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关心本学会的工作,热爱本学会,有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事业的领导。
3、遵守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开展工作。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1、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读硕士以上学历的食品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生。
3、对食品科学技术有较大创造发明,或在生产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工人。
4、热心于本学会工作,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业管理干部。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取得会员资格,并发给会员证书和本会《章程》一份。
2、会员自愿退会时,可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4、对违法违纪会员,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预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2、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一月至六月。会费标准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学会领导人的产生,经酝酿协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的工作方针;
4、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7、审议财务结算和年报,决定会费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4、委任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5、审批会员;
6、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7、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8、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9、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重要变更;
1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12、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规定:
1、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 出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学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推荐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1、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
2、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3、较好体现新老交替与年龄结构合理的原则;
4、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
5、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10左右。
第二十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其组成原则为:
1、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2、专业、学科、行业分布比例适当;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本会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学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学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学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社团共有财产,所得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取得报酬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上级部门拨款;
2、会费;
3、社会及个人捐赠。
4、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变更程序
1、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核转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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