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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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威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在威宁星空网吧当网管,期间陈某从淘宝购买黑客软件,并使用该软件破解网吧收银管理系统,以删除收银记录进而少上缴收银款的方式扣取星空网吧收银款4000余元。后陈某将该方法传授予威宁自治县急速网吧、网之星网吧、星空网吧的网管孟某某、陈某甲、杨某甲(三人另案处理)、刘某某等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扣取网吧的收银款,陈某从以上四人扣取的收银款中共分得1000余元。至案发时,该黑客软件的使用造成威宁县急速网吧、网之星网吧、星空网吧共计损失16660元。案发后,陈某、杨某甲、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家属均赔偿了网吧负责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未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到威宁星空网吧当网管,期间从淘宝网购买黑客软件,并使用该软件破解网吧收银管理系统,以删除收银记录进而少上缴收银款的方式窃取星空网吧收银款。2015年5月,陈某的行为被威宁县星空网吧、急速网吧、网之星网吧的网管孟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检察院以三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刘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发现后,陈某将该方法传授给孟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刘某某。杨某甲、刘某某使用该方法窃取收银款,被祝龙鹏和汪颖发现后,二人又将该方法传授给祝龙鹏和汪颖等人。期间,陈某从杨某甲、刘某某处分得窃取款1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至27日该黑客软件的使用造成威宁县急速网吧、网之星网吧、星空网吧共计损失16660元。案发后,陈某的祖母主动赔偿网吧业主的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业主则自愿谅解了陈某,请求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陈某的供述和辩解、孟某某的证言、陈某甲的证言、杨某甲的证言、祝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的证言、刘某某证言、陈韬的证言、蔡星的证言、赵强的证言、汪颖的证言、云中心信息、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草图、照片、侦查实验笔录、陈某户籍证明、蔡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等经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互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购买黑客软件后,向网管陈某甲、孟某某、杨某甲、刘某某传授该软件破解网吧收银管理系统,以删除收银记录进而少上缴收银款的方式窃取收银款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5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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