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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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文化厅挂吉林省文物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承担全省考古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负责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办公室
· 人事处(老干部处)
· 规划财务处
· 艺术处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 文化产业处(法规处)
· 公共文化处
·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 对外联络处
· 机关党委
· 文物保护处
· 博物馆处
· 文物法规处(文物执法督察处)
· 纪检组、监察室
· 吉林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吉林省图书馆
· 吉林省博物院
· 吉林省群众艺术馆
· 吉林省美术馆
· 吉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 吉林省艺术研究院
· 吉林省文化科技研究所
· 吉林省戏曲剧院
· 吉林省交响乐团
· 吉林省曲艺团有限责任公司
· 吉林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文化系统幼儿园)
· 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
· 吉林省文物店
· 吉林省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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