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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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平,男,生于1978年,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2009年8月19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平犯介绍贿赂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豫法刑三管字第021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7月,被告人王卫平介绍王新X、赵文X(另案处理)认识李晓峰(另案处理),通过李晓峰让其父亲李占朝(时任河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另案处理),给其下属叶信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董事长孙民X打招呼,帮王新X、赵文X协调、安排了叶信高速公路桥梁刷漆工程,王新X、赵文X通过王卫平送给李晓峰好处费40万元。被告人王卫平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卫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新X、李晓峰等人的证言,天桥涂饰施工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平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卫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卫平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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