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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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来,这5票出口到美国的冻烤鳗,系由长期在口岸从事此类产品揽货生意的自由职业人员郑某在幕后操作,他从供货商处得知,产品质量有问题,若通过正常渠道,根本过不了商检这一关,无法出口。于是,他决定造假,用伪造的手续去报检通关。
郑某找到某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林某,受利益驱使,林某帮他伪造了一套烤鳗出口的报检通关手续,从而逃避商检机构的法定检验,使这些问题烤熳“瞒天过海”出口美国。
厦门检验检疫局经过缜密细致的前期调查,认为郑某和林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商检罪,遂于2006年8月30日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2007年8月17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两名涉案人员因犯逃避商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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