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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9月,是中共哈尔滨市委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我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全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文名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
简称
哈尔滨青联
成立时间
1949年9月
团体类型
基本人民团体之一

目录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成立于1949年9月,现为第十三届委员会,任期为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是中共哈尔滨市委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我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全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的会员团体,接受黑龙江省青联的指导,履行全国青联的章程。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委员组成。目前,市青联共有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员会、哈尔滨青年志愿者协会、哈尔滨市学生联合会、哈尔滨市青年商会、哈尔滨市新农村创业者联合会、哈尔滨青年艺术家联合会以及全市各区、县(市)青年联合会等24个团体会员。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三届委员会现有556名委员,分别代表和联系着哈尔滨市190万青少年,来自共青团界、民主党派界、民族宗教界、港澳台侨界、农林界、经济界、商服财贸金融界、科技界、社会科学界、教育界、新闻出版界、文化体育界、解放军武警界、医药卫生界、政法界、公务界、特邀界等17个界别。

主要任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以服务党政中心工作、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青联委员事业发展、服务团的事业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充分发挥青联人才智力优势、信息资源优势、组织联络优势,激励青年奋发有为、建功立业。依托青年专家科技服务团县市行、委员学堂、青联会所、建言献策和丰富多彩的界别活动,组织和动员广大青年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

市青联注重开拓国际、地区间交流和海外联系,先后和日本、韩国、俄罗斯、德国、英国、菲律宾、港澳地区开展了友好交流活动,有力推动了哈尔滨青年与世界青年的交往和联络。

本届领导

主席

闫红蕾 共青团哈尔滨市委书记

驻会副主席

李晗龙 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副书记

副主席(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 岩 黑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总经理

冯国军 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刘 忻 中共平房区委书记

朱小虎 龙珠滑雪集团总裁

张 锐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云南省昆明市副市长(挂职)

张大军 哈尔滨东金集团董事长

张宇晖 哈尔滨宝龙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迟宝旭 中共尚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陈佐东 佳音英语黑龙江实业机构董事

郭志文 哈尔滨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黄梦莹 香港柯伍陈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青联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是中共哈尔滨市委领导下的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共青团组织为核心力量的我市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全市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的会员团体,接受黑龙江省青联的指导,履行全国青联的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积极团结和引导全市各族各界青年投身哈尔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全市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青年成长发展服务;积极发展同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华裔青年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和委员

第五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全市性的各青年团体和区、县(市)级青年联合会联合组成。凡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全市性青年团体,承认并履行中华全国青联章程和本会组织简则,自愿申请加入市青联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四、会员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市青联的指定席位委员。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简则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交纳会费、报告团体会务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各界青年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团体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简则,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处分;受处分者有请求本会全体委员会议复议一次的权利。

第九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的委员,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条 委员的条件:

一、本会委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简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本会委员应是在青年中有一定影响的各族各界青年杰出人才或代表人物;

三、本会委员应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代表青年在本会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四、本会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除特别需要外,常委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委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委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请求本会维护委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简则、执行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委员有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各族各界青年意见和要求的义务;在各级人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中担任代表和委员的青联委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委员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有及时告知本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简则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青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的行为,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撤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团体和委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市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全市委员会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 每届全市委员会任期内,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全市委员会的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按规定更替、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他委员确需变更时,由其所在的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人选,并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予以调整和增选。全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同是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工作简则;

四、选举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

五、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二十三条 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会务。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由驻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二、审议下一届青联委员的名额和组成方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本届工作报告;

四、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和任免青联委员、青联常委、秘书长;

五、组织实施简则中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

七、决定全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

八、讨论和通过市青联其他重大工作事项,行使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若干次,会期由全市委员会驻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由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主席、驻会副主席组成驻会主席会议,秘书长列席会议。驻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每月的第三个星期五为本会的驻会主席工作日,同为本会委员的接待日和活动日。

第二十七条 驻会主席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决定主席、副主席的分工;

二、研究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秘书处阶段性的工作汇报、审批青联秘书处的工作提案;

四、决定市青联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讨论决定召开常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受驻会主席会议委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驻会主席会议所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完成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负责起草市青联的文件材料和编辑内部有关材料;

四、策划具体工作方案及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协调各基层青年组织、青年社团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各青联委员界别组开展活动;

六、受常务委员会及驻会主席会议委托,考察青联委员及青联常委人选;

七、对申请成立的青年社团和申请加入的会员团体,提出经办意见,报驻会主席会议审批;

八、负责港澳台及海外青年团体的具体接待工作;

九、提出市青联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的方案,报驻会主席会议审批;

十、筹集市青联的活动经费。

第四章 各区、县(市)、系统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系统可依据本简则,参照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各区、县(市)、系统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市)、系统青年联合会可依据本简则的原则制定本区、系统的工作简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与各区、县(市)、系统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会员团体的会费、事业收入和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简则经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简则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 本简则通过后,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方能生效。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组织简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青联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推动青联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积极促进青联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委员会由各相关单位及团体会员推荐、协商产生的委员和特别邀请的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的名额、名额分配方案,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部分委员、常委。变更委员、常委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条 市青联为各团体会员及特邀团体设立指定席位,各团体会员及特邀团体主要负责人变更后,其指定席位委员人选经市青联确认后自然变更。指定席位人员调整尊重各团体会员及特邀团体单位意见。

第三条 委员、常委增补根据青联发展需要决定,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

第四条 除指定席位外,委员、常委推荐原则上同一单位在同一届中委员、常委人数均不得超过2人。

第五条 推荐机构人员

1、委员的推荐机构人员包括:市青联主席、副主席;青联各界别组、市青联秘书处;各相关单位及团体会员;

2、常委的推荐机构人员包括:市青联主席、副主席;市青联秘书处。

第六条 推荐程序

1、以上推荐机构和人员可直接向市青联秘书处推荐人选,每年增补委员、常委时,通报推荐机构和推荐人;

2、市青联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提出预备人选;

3、市青联秘书处对预备人选进行考察,并将正式候选人提交主席会议和常委会议审议;

4、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专题研究一次增补、卸免委员、常委事项并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特邀委员、常委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推荐程序与委员、常委推荐程序相同。

第八条 委员必须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组织简则》;执行本会决议;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有反映本会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条 委员有晋级,晋升,获奖或岗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青联秘书处。

第十一条 对在青联工作中有显著业绩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和其他突出事迹的委员,由市青联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本会章程。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当届常务委员会撤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以青联或界别组名义组织的活动、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书面或电话向活动组织者请假。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的,由市青联秘书处予以通报,如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活动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委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以下同)出国、外派等,应及时告知市青联秘书处。凡一年以上不与青联组织联系,不参加青联组织活动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青联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由市青联秘书处通知本人及其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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