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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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青海省3.08特大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
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督办的青海省3.08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经海北州公安、国税部门历时一年的联合调查取证,司法机关现已终审宣判。海北州海晏县人民法院以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刘兴春、朱守福、陈其乾、赵爱军、刘延明、何建明、魏正国、何显光8名被告分别判处14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5万元罚金;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赵三虎等4名被告判处三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三年刑罚,并分别处5万元至2万元的罚金。对12名被告共处以罚金7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打印机一台,没收现金2.76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罪犯不服,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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