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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太阳伞儿童慈善救助中心

安徽太阳伞儿童慈善救助中心是一家非营利的、服务于乡村儿童的安徽民间公益组织。最早于2006年以网络形式发起,2009年开始探索并实施乡村学校支教项目。2011年11月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目前,太阳伞逐渐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公益组织迈进。该机构是USDO自律吧的成员机构。

目录

孩子是太阳伞致力于服务的对象,便是心中的太阳,透着充满希望的生命冉冉升起。而和这相关的所有志愿者、捐助人便共同撑起了这把因爱而汇聚在一起,为其遮风挡雨的爱心伞。

愿景、使命

愿景

让爱的阳光沐浴每个孩子,绽放如花童年;愿爱的种子播撒每个角落,共筑和谐未来。

使命

通过支援农村教育等多元化方式,促使乡村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和全面发展的机会。

组织架构

安徽太阳伞儿童慈善救助中心组织架构及工作人员名单理事会:

组织结构组织结构

成员:戴剑、卢军、许锦屏、蒋倩

监事组:王云飞、林家启

执行团队:

秘书长:蒋倩

项目人:方玲利

出纳(兼行政):周云

会计:尹蓓

项目

儿童性安全保护教育

2013年太阳伞尝试做了一期儿童性教育论坛,得到不少好的反馈,也有家长复制到了社区家庭中。2014年,太阳伞尝试做一些试点。首先尝试选择1-2所学校,针对家长和老师开展1-2期儿童性教育讲座(3个小时),并针对小学阶段家庭开展1-2期亲子课堂(2个小时)。

与此同时,太阳伞也计划开展一期一系列的儿童性教育讲师培训,培训的合作机构可以为广州爱成长、广州绿芽基金会、女记者联盟“保护女童”项目组,目前正在商议中。参与培训人员由太阳伞项目人员、理事会成员、志愿者和一些有志于做性教育公益讲座的家长构成,预计10-20人,培训的老师由合作机构提供。

2013年8月,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机构名称安徽太阳伞儿童慈善救助中心。简称“太阳伞”、“太阳伞儿童志愿服务队”。

第二条:机构性质安徽太阳伞儿童慈善救助中心是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的服务于乡村儿童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机构宗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旨在通过支援农村教育等多元化方式,促使乡村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和全面发展的机会。以乡村儿童发展为核心,以志愿者成长为脉络,倡导相互尊重,平等友爱,勇于担当,包容开放的团队文化,培养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公民意识。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民政厅。本机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短期支教;(二)一对一助学;(三)儿童性安全保护教育;(四)大学生志愿者成长支持;本章程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本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活动,无偿为安徽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为本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单位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并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单位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并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单位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定期以书面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本机构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一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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