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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由其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加强全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省和跨市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全省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省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省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全省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省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省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省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有关水利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全省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省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三)配合省公安厅,参与全省大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信访、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水利工作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渔政执法;协调市际重大水事纠纷;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

(四)规划计划处。

拟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省内流域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审核全省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编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

(五)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全省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水利规费征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七)基本建设处(安全生产办公室)。

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市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水利管理处。

编制全省水库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省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规划;负责省直大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省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开发;负责省管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利用;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农村水利处。

提出全省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小型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供水排水处。

编制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政策;负责大型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批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局。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审核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十二)科技与外事处。

编制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贯彻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组织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组织指导节水技术示范应用;承办水利外事工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渔业局(省渔政监督管理局、省渔船渔港监督检验局)。

研究拟定全省渔业发展规划、技术进步措施、政策;对有关渔业法律、法规实施执法监督;指导全省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并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科研、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十四)稽察处。

组织开展对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监督;受理工程建设举报,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负责稽察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发布稽察信息。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1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水土保持局局长1名(按副厅长级配置);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其他事项

(一)防汛抗旱职责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全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省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为省水资源管理中心,仍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将其承担的水资源保护节约等行政管理职责划归省水利厅。省水资源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受省水利厅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水资源费用征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配置、管理、保护的有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等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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