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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厅,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定依法治省和法治山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九)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五)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

(十六)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市司法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统计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和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厅的扶贫工作。

内设:秘书科、综合科、机要档案科、网络技术科。

(二)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考察任免、考试录用、劳资、调配、职称、考核、表彰奖励等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警衔评授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厅外事工作。

内设:人事科、警衔科、组织教育科。

(三)法规政策研究室

指导全省法学理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承办有关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年鉴、史志的编撰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对台事务。

(四)法制宣传处

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方、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五)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工作;核准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国(境)外律师机构申请在晋设立办事机构的初审及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律师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律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公证工作管理指导处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核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负责颁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书;负责指导全省公证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监督、指导省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监督检查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等。

(八)司法鉴定管理局(仲裁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西册)的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级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开展工作;承办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证书的发放和取得资格证书者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十)监所执法监督处

监督检查监狱劳教系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刑罚执行、劳动教养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协调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承办上级交办的监所管教方面的有关事宜。

(十一)计财装备工作管理处(审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指导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内设:计财科、装备科、审计科。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和晋纪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为11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劳教局)隶属于省司法厅管理,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以及基建、生产、安全、财务、审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收容、收治人员的管理、戒治、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全系统领导班子和民警职工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市属劳教单位的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劳教局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57名,其中局长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政委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可按正处长级配备),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均按同级副职配备)。

(三)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办公室政法专项行政编制4名,下设综合处(含《依法治省》编辑部)。专职副主任(按副厅长级配备)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指导、监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职责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人员

王水成 李满胜杨凤英刘占中周培斌张玉良郭殿生

部门管理机构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

直属单位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山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山西省司法学校

法律援助中心

后勤服务中心

律师协会

公证员协会

直属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山西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山西省司法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厅;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律师处、公证处、基层处、司法考试处、司法鉴定局、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山西省司法厅机关;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附后)。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通信地址:太原市狄村北街11号山西省司法厅监察室

邮政编码:030012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事指南

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厅是山西省司法厅为进一步转变机关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专门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机构。

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年检(审)事项。

2、接待涉及有关行政审批和年检(审)事项的咨询。

3、经厅长办公会议授权,其他需在服务厅办理的事项。

根据“精简、效能、统一、公开”的原则,山西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以下5项:

1、律师执业审核。

2、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3、公证员执业审核。

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5、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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