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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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互联网上以33元的价格购买2014年10月18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试题及答案。同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QQ将该试题及答案出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比对,该试题及答案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全国卷)1-47题关键词一致,答案内容相关,启用前属绝密事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9月,其从妻子张某某处得知她在家中创建QQ群的事。
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检查照片记录表,证明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情况。
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号码为1240430885的QQ聊天记录中查出201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的试题及答案。
4、案件情况说明、教育部考试中心出具的函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出售的试题及答案与2014年10月18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全国卷)1-47题关键词一致,答案内容相关,且该试题及答案启用前属绝密事项。
5、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及赃款的情况。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证明其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试题及答案,后将该试题及答案出售给他人的经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赃款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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