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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挂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目录

(一)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原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原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三)将原省建设厅建材行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将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工业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一)统一配置和管理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省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省内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管理,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加强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十四)拟订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3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厅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电、信息、督查、档案、机要、信访、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及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法规处(产业政策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拟订工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综合处。

综合分析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厅内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协调指导全省城区集体经济发展。

(四)规划与投资处。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五)科技处。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六)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煤电油运等有关问题;负责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七)中小企业处。

负责中小企业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八)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汽车处。

承担全省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推进汽车零部件深度国产化和地方性配套体系建设;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并实施管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石油化工处(吉林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承担全省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一)装备工业处。

承担全省通用机械、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医药工业处。(十三)原材料工业处。(十四)食品工业处。(十五)消费品工业处。(十六)电子信息处。

以上5个处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参与本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并实施管理;参与指导本行业技术进步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军民结合推进处(安全保密处)。

提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拟订国防科技工业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军品生产有关问题;审查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监督管理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十八)军工协调处。

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军工科研、技术基础研究计划;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国防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承担军工产品及配套产品研制生产的计量等工作;承担军工科研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十九)民爆管理处。

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对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二十一)信息化推进处。

指导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全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

(二十二)无线电管理处(吉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根据授权,处理涉外无线电相关事宜;协调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融资服务处。

提出改善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提出企业发行债券的初审意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十四)创业服务处。

负责指导全民创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广泛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负责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

(二十五)上市处。

负责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二十六)交通运输处。

负责多种运输方式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协调处理全省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铁路专用线和铁路道口管理;负责外贸货物运输协调工作。

(二十七)电力运行协调处。

监测分析全省工业企业电力需求状况,协调解决工业用电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企业用电保障协调工作;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十八)企业处。

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促进管理创新;协调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研究提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办法,负责指导全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九)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负责经济运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和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十一)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行政编制18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处级领导职数74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其他事项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暂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择机按国家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理顺。

(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将根据改革的深化和工作需要,择机进行相应的调整理顺。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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