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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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入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入原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三)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全省经济运行调节的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的职责。
(五)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安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参与全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和规划编制,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和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保障的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稀土行业发展工作。
(七)将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划给省物价局。
(八)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提高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全省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全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铁路、民航机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在我省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全省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国家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内外经济的重大问题;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四)经济运行调节办公室(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省内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委内处室及有关方面拟订的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安排中央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提出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地区经济协作。
(九)振兴发展处。
组织拟订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十一)交通运输处(吉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统筹全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省内民航机场的规划、建设、净空协调管理以及新开通航线协调联系;研究制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保障方案;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综合协调处。
统筹全省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全省能源管理综合平衡和协调;研究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与协调市场价格异动时应急的综合性措施;组织协调重大价格改革时部门间综合性措施的落实;负责确定年度价格调控目标。
(十三)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全省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全省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八)经济贸易处。
组织拟订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财政金融处。
分析全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提出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建议,牵头推进全省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二十)城镇发展与改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小城镇建设的重大目标和相关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小城镇改革试点工作。
(二十一)服务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全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以工代赈处。
研究提出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全省重大扶贫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二十三)扶贫规划协调处。
负责编制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级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参与拟订各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省扶贫开发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二十四)扶贫政策法规处。
组织扶贫开发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扶贫开发执法、普法工作;拟订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村标准,指导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村、重点县的意见;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及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央国家机关、驻省中直单位、省直机关和单位定点扶贫工作以及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
(二十五)铁道处。
拟订全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规划,提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战略、相关政策、体制改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评估、论证、审核和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七)法规处。
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招投标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九)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75名(含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稽察组长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7名。
(一)按规定管理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物价局。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关系。
1.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拟订的全省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法规草案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3.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提出安排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5.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6.省能源局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工作。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关系。
1.省物价局拟订的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和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建议等,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物价局提出的全省综合性重大价格调整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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