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省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 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团结动员国内外各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友好团体及人士,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构建和谐山西做出贡献。

目录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是省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宗旨: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团结动员国内外各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友好团体及人士,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构建和谐山西做出贡献。基金会业务范围:举办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接受政府的资助,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开展和资助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活动。

从2006年以来,我会持续实施的以助听、助视、助行、助学为内容的“爱心助残工程”、“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和“集善工程”已经成为三晋大地上扶残济困、公益慈善的品牌,直接对21132人(次)的残疾人施行了救助,帮助一大批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生存生活状况,受到党和政府、广大残疾人朋友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2010年2月民政部授予我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荣誉称号,2009年和2013年我会两次荣膺5A级基金会,2013年11月,我会荣获“山西省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团结动员国内外各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友好团体及人士,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为构建和谐山西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太原市寇庄西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接受政府的资助;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七)奖励优秀残疾人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八)其他与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特邀理事若干。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具有较强的议事和决策能力;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或对本基金会有较大贡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属关系;

(七)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基 金会 理事会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

(二)参 加基 金 会 的 活 动 ;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

理事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参加基金会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反映残疾人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决定增聘理事和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做出理事会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并且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基金会重大活动;

(五)授权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理行使职权;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八)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和资产增值收益;

(五)公益服务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有关救助活动;

(二)按照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实施的定向项目;

(三)资助对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教育、生活福利、法律维权、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开展扶残助残宣传活动;

(五)表彰奖励优秀残疾人及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开展残疾人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八)其它合法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资助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注入100万元以上和连续逐年注入300万元以上的募捐、资助活动;

(二)境内外公益组织之间重大交流与合作;

(三)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国际和国内着名人士在本省的活动和访问;

(四)本基金会组织的全省性大型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配合,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项目的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单位)和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视情形决定是否诉诸法律。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剩余资金利用各市残联工作网络,用于对本省残疾人的各项救助;

(二)扶残、帮困等公益项目;

(三)剩余固定资产委托省残联捐赠给本省相关的残疾人福利机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鞍山秀山湖壹号    下一篇 马牙槎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