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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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以“红心”为主调,代表爱心是社会全体共同拥有的永久品德;以“地球”为背景,代表总会面向全国,面向世界,与海内外各界广泛交流与协作;以变形的“山”为衬托,代表山西地域特征;以椭圆形绿边修饰,代表总会生机盎然,生命长青。上端的“SHAN 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是“山西省慈善总会”的英文名称。
作为山西省慈善总会的形象标志,本标志体现了总会宗旨,突出了地域特征,简洁、庄重、严谨,能给人以高度的权威性和感召力。
《山西省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慈善总会(英文名SHAN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SXCF”)是由热心山西慈善事业的省内外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山西太原。
第二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特别困难的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省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八)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山西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省内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
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西省慈善总会的权力机构及执行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授予特邀理事、荣誉理事称号。
(五)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 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驻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执行委员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山西省慈善总会法
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
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省民政厅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捐赠活动。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人选。
(五) 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六) 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行政经费以及慈善项目管
理经费来源:
(一)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二) 会费。
(三) 行政经费专项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捐赠款利息。
(六) 兴办实体的收入。
(七) 从非定向捐赠款中提取10%。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严格的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捐赠者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于2003年10月28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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