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
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2014年7月2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4月3日,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 姓名
- 周永康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42年12月
- 入党时间
- 1964年11月
- 籍贯
- 江苏无锡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北京石油学院
- 学位
- 大学学历
- 参加工作时间
- 1966年9月
目录
周永康从大庆油田起家,在石油系统经营多年,曾任石油工业部副部长、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后任国土资源部部长,旋即赴川担任四川省委书记,在川中经营3年,上调中央担任公安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在石油、四川、政法系统苦心经营,关系盘根错节。
周永康成为“四人帮”垮台后以后第一个因贪腐落马的常委,他从大庆油田起家,在石油系统、四川经营多年,有众多的同伙。其中,他的前秘书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
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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