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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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当时并不知道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后来发现是未成年人,而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则也认定为此罪的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其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即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因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而只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才符合此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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