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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一条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案例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名工作人员一审获刑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编制14名,2009年,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内的6名有编制工作人员涉案被捕,同时还有一名聘任的科长被捕,这7名人员分别提供虚假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以先放贷后上审贷会的方式,多次违规审批公积金贷款共计360余万,他们分别将这些贷款放高利贷或借给亲朋,从中牟利。2009年案发时,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在内的6名有编制工作人员被捕,还有该中心归集科科长(聘任)郭某也被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形同虚设,对内部工作人员毫无约束,这7名涉案人员抽取他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然后采取粘贴、复印的手段,伪造成自己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复印件,先将贷款放贷出来,供自己放高利贷、借给亲朋,从中牟利,然后才将该贷款的资料提交公积金中心审贷会审核,审核最终都通过了,记者在判决书和起诉书中看到,最少的违规贷款在5万元,最多的达到130万元。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至5万元不等。7名涉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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