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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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93年9月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市印刷厂联系印制,共非法印制伪造的股票买卖委托单1万份。张某某将其私 印的股票买卖委托单掺人证券部的正式股票买卖委托单中,在证券 交易厅咨询台出售,共卖出假股票委托单9964份,从中牟取非法 收益8.2万余元。张某某将所得部分款项用于赌博、还账、挥霍。 案发后,张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退出赃款4.3万余元。
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 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第1款第1项和197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第5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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