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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目录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规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统计法》第七条第三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1、行为人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

3、表现方式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

1)公然进行人身伤害。表现在授意、指使殴打会、统计人员。

2)滥用职权,侵犯会计、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表现在调离岗位、扣发工资、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达到打击报复之非法目的。表现在借改革、“优化组合”之名排除异己。

4)利用群众对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动群众围攻或孤立会计、统计人员。

上述种种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

1)打击报复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损害的。

2)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3)打击报复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4)打击报复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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