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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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甲,男,28岁。
辩护人贡杰,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乙,男,27岁。
被告人伍晓飞,男,29岁。
辩护人贡兴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房,男,25岁。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犯侵犯通信自由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升、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及辩护人贡杰、贡兴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四人受一名自称“罗彬”的男子雇佣,租用佛山市三水区德兴路雅豪居东六座601房,利用盗号“木马”程序在网络上盗窃他人QQ账号和密码400余组,并将盗得的QQ账号和密码发送给“罗彬”,从而获取利益。2014年8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四台、无线网卡四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计算机勘查报告、办案说明及相关文档,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说明材料,视听资料,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乙、伍晓飞、江某房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贡杰、贡兴安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四被告人是初犯,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本院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甲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被告人伍某乙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被告人伍晓飞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被告人江某房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移送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二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华为牌黑色无线网卡四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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