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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陕西商会

吉林省陕西商会,于2013年12月份日正式成立,是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

目录

吉林省陕西商会是在吉林省办企业的陕西商人组成,意在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商会注重于整合秦商在吉林地区的各种资源,加强与当地政府、兄弟商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凝聚智慧和力量,发挥陕西人在技术、人才、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整体优势,共创辉煌。

吉林省陕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吉林省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缩写:SCCJ,英文名称: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商会是由在吉林省内陕西籍人士注册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广泛开展与其他各省(市、区)及相关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陕西籍在吉创办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吉林和陕西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长春市建设街与西安大路交汇聚缘假日商务宾馆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为会员融资搭建服务平台。

(三)宣传吉林、陕西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新动态,组织开展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四)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吉陕两省经济发展。

(五)制定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包容、守法精神,树立爱心善行和公益思想。

(六)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考察等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增进共识,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办商会网站、报刊等,开展宣传活动。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吉林省的陕西籍人士创办的企业承认本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吉林省的陕西籍人士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三)获得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在商会网站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四)发展会员;

(五) 每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除名或是退费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收取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十一)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实行聘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六)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陕西商会章程经 2013 年12 月 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省陕西商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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