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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龙江商会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英文名:Hei 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 Lin Province)是经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批准同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于2014年8月8日正式成立。主要是由黑龙江省籍在吉经商办创业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申请加入的, 商会目前发展会员有上百家企业,其中一大批是实力雄厚、资产优良、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在吉林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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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龙江商会(英文名:Hei 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 Lin Province)是经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批准同意、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异地商会,于2014年8月8日正式成立。主要是由黑龙江省籍在吉经商办创业的投资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申请加入的,商会目前发展会员有上百家企业,其中一大批是实力雄厚、资产优良、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在吉林省区域内从事行业自律、协作交流、咨询服务、招商引资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吉林省与黑龙江省共处东北老工业基地,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两省的经济、文化、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黑龙江商人在吉林省投资兴业迅速发展。椐不完全统计,黑龙江籍投资商在吉林省投资办企业的有近万多户,产业领域分布建筑建材、冶金矿山、生物制药、新材料和文化创意等产业,黑龙江商人在吉林省投资亿元以上的近百家。

商会目前发展会员有上百家企业,其中一大批是实力雄厚、资产优良、信誉良好的优秀企业。商会特别重视广大会员文化知识和整体素质的培养教育,会员通过学习、培训、院校深造、文化素养、思想观念、道德风貌、科学精神、行为模式得到极大的提升,尊老抚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得到发扬,新型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人生观牢固树立。积极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光彩事业老区行等 公益慈善事业。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的诞生,凝聚了众多企业家辛勤的汗水和过人的才智。正是这些企业家们的无私奉献和心灵之水的真诚浇灌,这朵奇葩才能含苞、开放。

商会以拓展吉林、黑龙江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区域合作,促进黑、吉两省投资、经贸、文化交流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吉林、服务黑龙江、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商会本着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办成交流、合作、学习的平台,办成展示、奉献、发展的舞台,办成黑龙江人的家。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黑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Jilin province )。

  第二条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是由黑龙江籍人士在吉林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和黑龙江省企业在吉林省设立的办事机构自愿发起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商会的工商业界人士,开拓进取,互相扶持,共同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讲求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整合商会的优势,加速商会建设,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真正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促进吉林经济增长的有生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胡同18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

  (一)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协调吉林省和黑龙江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吉林经济发展和两省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二) 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团结互助、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产品等信息,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合作、培训、投资等服务,建立投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会员发展服务。

  (四) 协调有关部门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

  (五)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 增进与国内外相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协助会员单位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七)开展扶贫济困、助学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单位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吉林省的黑龙江籍人士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吉林省黑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吉林省的黑龙江籍人士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黑龙江企业在吉林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吉林省黑龙江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省黑龙江商会 2014年 3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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