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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安徽省舞协成立于1983年1月。安徽舞协是全省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安徽舞协在全省范围内吸收舞蹈表演、编导、理论、教育、编辑、管理及在群众舞蹈组织活动中卓有成就的舞蹈家为会员,现有省个人会员1031人,其中中国舞协会员2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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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舞:《淮河水长长》 群舞:《淮河水长长》
协会自成立以来,因势利导开展多种专业舞蹈、企业舞蹈、中青年舞蹈、少儿舞蹈赛事,促进和活跃省内舞蹈艺术创作,发掘培养舞蹈人才。组织舞蹈艺术门类的研究和学术活动,开展舞蹈考级和社会少儿舞蹈教师培训。舞蹈作品曾获第三届、第六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银奖和“小荷风采”金奖。

安徽舞协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召开,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及主席团,张居淮当选为舞协主席。

协会宗旨

安徽舞协将继续坚持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围绕大局,服务人民,发挥好协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向老艺术家学习,扶持和帮助新同志,为广大舞蹈工作者搭建展示平台,营造一个团结和谐的事业氛围。继续致力于发展安徽舞蹈事业,深入挖掘安徽舞蹈资源,为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安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舞蹈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安徽省文联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安徽省舞蹈家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积极发展社会主义舞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专业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积极发挥党和政府与舞蹈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舞蹈家和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努力繁荣舞蹈创作,鼓励和倡导广大会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的优秀舞蹈作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会员提供观摩学习、交流研讨、深入生活采风和进行舞蹈创作的条件。

第七条努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舞蹈文化传统,自觉保护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进一步推进我省优秀民族舞蹈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传承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提倡艺术创新与发展。

第八条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评论工作;注意发现、扶植、培养各类舞蹈人才;积极开展多种舞蹈活动;加强省内外、国内外舞蹈信息与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省舞蹈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舞蹈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舞蹈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条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各种民主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和进行舞蹈交流等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们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舞蹈工作,具有一定的思想文化素养,在舞蹈创作、表演、音乐、评论、研究、教学和组织工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舞蹈活动简历。

(二)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并经所在地舞协或行业舞协等团体会员

单位推荐(省直单位要求入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的权利。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遵纪守法,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声誉。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本会会员调往外省市工作或出国定居,本人愿意留在本会并缴纳会费,仍可保留其会籍。

第十八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和开除公职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一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任期五年,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会资助和个人捐赠;

(四)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

(一)开展各项活动的投入;

(二)印刷会刊等交流资料;

(三)办公费、差旅费、聘用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安徽省舞蹈家协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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