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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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侮辱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侮辱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侮辱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成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X与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害人刘某某(女,31岁)同居,后刘某某返回加格达奇与前夫生活,为了报复刘某某让刘某某回到自己身边,刘X在2015年1月份、5月份,先后多次通过网络公开大量发布刘某某的裸照及其家人的照片,致刘某某自杀未遂,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
经侦查,被告人刘X于2015年10月20日在河北省定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刘X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女,31岁)并开始同居,后刘某某返回加格达奇与前夫生活,刘X为了让刘某某回到自己身边,刘X在2015年1月份、5月份,先后多次通过网络公开大量发布刘某某的裸照及其家人的照片。
经侦查,被告人刘X于2015年10月20日在河北省定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手机、硬盘;
书证有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搜查笔录等;
证人张XX、霍X、王XX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刘X的供述与辩解;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通过网络,公然发布被害人的裸体照片,侮辱他人,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刘X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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