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目录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12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1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11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4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3118时许,叶县尤潦村七组村民陈某某因琐事手持壶装汽油通过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同村村民腾某、刘某某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厨房门、东屋门等多处,并随意用脚踹厨房门等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新某及时赶到制止,事情才未能进一步恶化。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腾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娄某某、陈新某的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1231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手持壶装汽油通过踹门的方式侵入同村村民腾某、刘某某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厨房门、东屋门以及自己身上等多处,扬言纵火自焚,并随意用脚踹厨房门等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新某及时赶到制止,事情未能进一步恶化。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腾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娄某某、陈新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烟雨楼    下一篇 吉林省湖南商会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