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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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振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18时许,叶县尤潦村七组村民陈某某因琐事手持壶装汽油通过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同村村民腾某、刘某某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厨房门、东屋门等多处,并随意用脚踹厨房门等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新某及时赶到制止,事情才未能进一步恶化。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腾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娄某某、陈新某的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手持壶装汽油通过踹门的方式侵入同村村民腾某、刘某某家中,将汽油泼洒在厨房门、东屋门以及自己身上等多处,扬言纵火自焚,并随意用脚踹厨房门等处。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新某及时赶到制止,事情未能进一步恶化。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腾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娄某某、陈新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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