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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蒙古商会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筹建于2010年12月份,经过近半年的高效运作,于2011年5月19日正式得到省民政厅批准,是我省目前14家商会中唯一的少数民族商会。现有成员单位有50多家,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人力资源、房地产和新能源开发等行业,其中: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坤艾尼维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京安专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年产值达3000多万元,上缴税金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会员业务市场覆盖全国,有的甚至把生意做到国外,资产超亿元;有的会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说吉林省内蒙古商会是人才济济,实力雄厚,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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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筹建于2010年12月份,经过近半年的高效运作,于2011年5月19日正式得到省民政厅批准,是我省目前14家商会中唯一的少数民族商会。现有成员单位有50多家,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人力资源、房地产和新能源开发等行业,其中:吉林省龙达热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坤艾尼维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京安专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年产值达3000多万元,上缴税金都在百万元以上;有的会员业务市场覆盖全国,有的甚至把生意做到国外,资产超亿元;有的会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说吉林省内蒙古商会是人才济济,实力雄厚,未来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商会的宗旨是:整合内蒙古籍在吉林省政界商界资源,服务于会员单位;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招商引资、共享资源、合作共赢,为推动吉蒙两省区经济建设做贡献;发扬宽容大气、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蒙商精神,努力创建五星级商会,使商会成为内蒙古籍工商界人士在异地的温馨港湾。

商会章程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吉林省内蒙古商会

  (英文译名:NeiMengGu Chamer of Commerce Jilin province)。

  第二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是内蒙古籍在吉林省经商办企业和吉林省企业在内蒙古投资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经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商会的工商业界和内蒙古籍在吉林省内各界人士,开拓进取,互相扶持,共同发展,合作共赢,加强行业自律,讲求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整合商会的有利优势,加速商会建设,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开展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真正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促进吉林经济快速增长的有生力量。

  第四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的办公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临河风景56S-104号。邮编:130033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六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内蒙古籍和吉林企业在内蒙古投资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开发,协调吉林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吉林经济发展和吉林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两地区域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发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二)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会员进行团结互助、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入会人员自身的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的协调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有力助手。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产品等信息,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合作、培训、投资等方面的服务,建立投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会员发展做好辅助服务工作和协调市、州、内蒙古商会的组建、人选业务开展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合法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到损害。

  (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研发国内、国际市场方面的业务。

  (七)增进与国外社团组织和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业务。

  (八)开展扶贫济困、助学等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九)为会员企业推荐新技术、新产品和拓宽发展项目,介绍合作伙伴,建立会员企业增效快速发展的有利渠道,积极协助完成技术创业、专家评估论证、项目可研、项目策划与申报等服务过程,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

  (十)优化会员发展社会环境,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会员享受国家投资基金,发展计划、政策补贴、证券、重大项目支持等相关政策,开展协调与服务工作。

  (十一)商会开发相关技术、产品、服务业等项目补充经费不足需要。

  (十二)承办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开展与会员发展建设有关的其它业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吉林省经商办企业和生活居住的内蒙古籍和吉林企业在内蒙古投资的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程序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为企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吉林省内蒙古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吉林企业在内蒙古有投资和内蒙古企业在吉林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中请书;

  (二)有会内人员介绍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吉林省内蒙古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吉林省内蒙古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数字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每四季度为交会费时间,交费时对会员证进行年检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特殊情况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二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四)商会法人(商会创始人)、首届会长为本会终身名誉会长。

  (五)为了保持商会的稳定性和商会方针、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商会主要领导可连任两届,根据需要或没有合适接替人选时,本人自愿,成员单位拥护,可再连任一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上班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许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入会人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按本会规定要求规定赞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用款计划超出5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提请会长会议批准,5000元以内由会长批准,200元以内由秘书长批准,由监理会审议决定,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账目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临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省内蒙古商会二〇一一年四月至五月,部分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传阅研究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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