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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简称省学联)1919年5月25日在安庆成立,之后因种种原因,一度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目录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简称省学联)1919年5月25日在安庆成立,之后因种种原因,一度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建国后,省学联得到恢复与重建,并于1950年分别成立了皖北、皖南学联组织。1965年,安徽省第一届学代会召开,之后又分别于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2001、2006年召开过六次学生代表大会。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和帮助。安徽省学生联合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同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安徽省青年联合会。

联合会的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促进大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务。省学联的基本任务是:1、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2、沟通广大同学与党和政府及学校的联系,参与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做党、政府和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3、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5、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开展学习、科研、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多种能力,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成才氛围;6、开展校际交流,加强在皖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各地区同学的联系,参加国际间学生和学生组织的交往,增进与各国青年学生的友谊。

组织机构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省学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省学联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省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的章程;

4、选举省学联主席团;

5、讨论和决定应由省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学联主席团由当选的会员单位派出代表组成。主席团的工作由主席团推选的驻会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各单位有权对自己所派代表进行更换,但需提交省学联主席团备案。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驻会执行主席召集。

主席团的职权:

1、召集省学联代表大会;

2、在省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省学联的重大问题;

3、聘请和解聘省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4、每年推选主席团驻会执行主席1一2名,在学联秘书处驻会工作,任期一年;

省学联秘书处是省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执行省学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负责省学联的日常工作,协调省学联各工作委员会,受主席团的委托,可对外代表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省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省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省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省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省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省学联。

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成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必须坚持接受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帮助。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广大同学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健康成才服务的宗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能,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优化成才环境,使学生会、研究生会真正成为广大同学联系党、政府和学校的桥梁纽带,成为广大同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成为同学学习社会主义民主的场所。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1-2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召集。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常设工作机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自律监察机构。学生会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执行主席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12~2013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季节 安徽大学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11~2012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吴占雨 合肥工业大学

李空军 安徽中医学院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10~2011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胡典旺 安徽大学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9~2010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苏 茜 安徽师范大学

刘俊青 安徽理工大学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8~2009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何博安 庆师范学院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7~2008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汪淼 安徽农业大学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6~2007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邵明 合肥工业大学

房风波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5~2006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徐 聪 安徽大学

安徽省学生联合会 2004~2005 年度驻会执行主席

汪江平 安徽医科大学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英文译名为“All-China Students’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ACSF”)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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