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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是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唯一直管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连接政府与企业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广泛开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和科研攻关,以及安全生产"三同时"评审评价工作,及时反映并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会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许可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援助。

目录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
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成立于2008年4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于2011年12月15日核准更名而来),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唯一直管的社团组织,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现有中央在皖和省属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单位会员近300家,个人会员521人。拥有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共有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民爆、消防、特种设备、交通、建筑等省内外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300多人,协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10人。

主要工作范围

1.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讲学,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

2.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大型骨干企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3.担负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承担有关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估、评审。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

具体业务

1.评审

省局授予我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考评范围:冶金行业二、三级,有色行业二、三级,建材行业二、三级,机械行业二、三级,轻工行业二、三级、纺织行业二、三级,烟草行业二、三级和商贸行业二、三级。

2011年12月省局授予我会非煤矿山和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不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

根据省局安排我会已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评审。

2.培训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授予我会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培训范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主要工作

1.协会成立以来,组织开展了以安徽铜冠铜箔有限公司年产万吨高精度电子铜箔项目等18个单位“安全三同时”安全预评价评审会,以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台发动机毛坯(铸锻)制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等10个项目的“三同时”验收。组织进行了马钢(合肥)钢铁有限公司合金钢带压延技术改造工程、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冶炼工艺技术升级改造等5个项目安全设计专家评审。

2.组织专家对汽车辅管线设计安全工程、肥东天然气站安全距离、合淮阜高速公路大孤店段隐患、巢湖市繁昌县十三个小港口隐患,合安高速公路合肥滨湖新区交通枢纽工程等重大隐患提出整治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依据,彻底解决了上述项目的安全问题。

3.协会已发行16期《安全生产协会通讯》,将省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安全监管局的重点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经营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传递给广大会员。

4.先后组织会员赴欧洲、台湾、西南、西北、华南等地考察、学习、交流共7次近120人次。

5.组织举办了4届“安全生产论坛”,共评选出优秀论文170余篇,为广大会员营造一个专业技术业务学习和相互交流沟通的良好氛围。

6.安全标准化是协会2011年6月开始开展的业务,目前该项工作正扎实稳步的进行中。

7.2011年度对特种作业人员1200多人进行了安全操作资格培训、审核、发证工作;对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业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近1000人进行了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绿地赢海国际大厦A座1511、1512、1513、15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承担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服务工作以及安全培训工作;

(七)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八)开展安全生产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四)闭会期间,有关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情报、会刊、信息资料;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八)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用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二)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安全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民政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原名“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 二○○八年四月成立),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十五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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