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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目录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等七项职能,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85年12月24日成立。省消费者协会成立2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我省消费维权工作实际,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在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指导科学消费、受理消费者投诉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25年来,省消协和全省各级消协共受理投诉37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8亿元,接受各类咨询上亿人次,通过解决消费纠纷,化解了大量因消费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省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协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协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领导机构

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省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各省辖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方面推举产生。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的日常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专职管理,并向会长负责。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织联络部、投诉与法律咨询部、消费指导部、宣传与舆论监督部

办公室及工作职责

1、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安全保卫及卫生,文档管理,车辆管理,固定资产耗材的管理,办公用品的购买和保管,文件、书刊报纸的收发,接待工作,文印。

2、会务工作

3、财务管理工作

4、协调工作

组织联络部及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全省消协系统组织建设规范管理工作。掌握和了解全省消协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会员发展、制度建设、主要工作和活动情况。

(1)建立健全全省消协组织网络档案

(2)加强对会员发展工作的管理

(3)掌握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办公会议制度、解决编制、经费情况。

(4)建立、管理组织联络部专用电子信箱,实现组织信息网络传递。

2、抓好队伍建设,加强全省消协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工作调研。

3、抓好全省消协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制定和下发各市消协年度工作的目标任务,认真抓好年终考核、评比工作。

4、做好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会的筹备工作。

5、做好维权先进评比表彰工作。

6、加强与中消协和外省(市)消协的联系和交流。

7、做好《中消协年度综合统计报表》填报工作,按时上报。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投诉与法律咨询部及工作职责

1、受理消费者投诉。

2、做好投诉统计分析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3、重大案件总结报告,落实《投诉披露制度》。

4、投诉档案归档管理。

5、做好投诉专题调研,积极发挥消协监督职能。

6、协助开展消费警示方面的工作。

7、指导、协调全省各级消协投诉工作。

8、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小额消费仲裁方面的工作。

9、对疑难投诉充分运用查询职能开展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消费指导部及工作职责

1、负责策划、组织、开展消费调查活动。

2、参与各有关行政的市场监督检查。

3、做好消费教育、培训工作。

4、定期发布消费警示。

5、负责名优商品活动(诚信企业)的推荐工作。

6、针对消费热点、消费都关心的问题,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消费指导方面的活动。

7、督促、指导全省各市的消费指导工作,对好的、典型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介绍。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宣传与舆论监督部及工作职责

1、省消协的信息披露工作。

2、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

3、省消协网站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4、《安徽消费者》内刊的编辑出版发送工作

5、《安徽消协通讯》的编辑出版发送工作。

6、全省消协宣传信息汇总,指导各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协助做好《中消报》、《中消杂志》宣传发行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机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

    (1)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开展消费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和调查评议;

    (3)代表、组织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6)支持消费者依法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批评。

    (8)其他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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