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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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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相关案例

购买假币卖假币 人赃俱获被判刑

广西的农雷等4人,在开远贩卖假币时被抓获。开远市人民法院以贩卖假币罪分别判处四人3年零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6万不等的罚金。

农雷、农邦、农进、农平(以上4人均为化名)4人都是广西大新县人。2009年7月9日,农雷等4人在广西以一万元的价格买得5万元的假人民币后,农雷先到开远联系买主。7月11日,另3人携带5万元假币到开远。4人在开远会合后,他们即按事先联系好的买主的要求,乘车准备到个旧沙甸进行交易,途经白土墙收费站时被市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

10月30日,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农雷等4人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农雷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购买、运输、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共同犯罪中,农雷、农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农进、农平系从犯。辩护人提出农平有立功表现的情节,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农邦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农雷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农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农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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