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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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企联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由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组织、经济理论界、科研院所的学者专家及新闻工作者联合组成的经济类社团组织,拥有团体会员上千家,其中直属团体会员有800多家,目前已成为全省经济界规模和影响力最大、联合企业最广泛的社团组织。基本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组织和多功能的服务体系。
安徽企联是安徽企业的代表组织,由省政府授权行使企业代表组织功能,代表安徽省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安徽企联作为联系企业界最密切的桥梁和纽带,始终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与重视,始终得到企业和企业家的支持和参与。
2003年先后被中国企联和省民政厅授予“全国企联系统先进集体”和“安徽省先进社会团体”等荣誉称号;2010年再次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团组织”。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是安徽省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面向企业、为企业和企业家(雇主)服务,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安徽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作贡献。
以“维权、协商、自律、服务”为主要内容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安徽企业组织代表职能,推进企业不断改革与发展,为企业家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认真履行企业组织代表责任-----代表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参加安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议),理顺完善健全全省雇主工作体系,做好三方机制工作。
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参与劳动立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为企业和企业家及时、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组织开展企业调研交流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企业课题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论坛讲座及研讨交流活动,推进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现代化。
推进企业争先进位创新发展-----开展全省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和表彰及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的推荐工作。组织企业家参加“全国企业家活动日”活动。开展全省百强企业申报排序及“中国企业500强”的推荐工作。
有效服务会员企业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提供出国(境)考察服务,为会员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和培训工作;评审、表彰、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及国家级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工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并做好相关项目的个性化服务。
发挥企联网络整体功能作用-----。组织企业与企业家之间的双方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指导并加强我省各地社会组织建设,增强服务企业能力,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企业联合会、安徽省企业家联合会章程》规定,为加强团体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安徽企联团体会员,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入会书面申请;
2、填写安徽企联“企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基本概况或简介(用A4纸打印,约1500字左右);
5、团体会员代表(单位法人或代表企业入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2寸标准照2张、本人名片1张。
第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或退会审批程序:
1、由会员工作部负责日常审批。
2、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各项报批工作,由会员工作部负责承办。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权通过各级企业团体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会员可以优先优惠参加安徽企联组织的各种活动、省内外会议以及赴国内、外考 察访问;
4、会员可以免费获得或通过网络接收安徽企联公开出版与内部发行的各种信息资料。
会员义务:
1、会员应积极参加安徽企联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2、会员应认真履行安徽企联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3、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连续两年未缴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会费
1、团体会员每年最低应缴纳会费标准:
企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含中小型企业)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含大中型企业)每年2000元;副会长单位(含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每年3000元;
全省性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800元;
市级企联(协会)及其它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800元;
凡新入会的企业团体会员,需一次性缴纳入会费2000元。
2、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安徽企联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
3、建立会费专项账目,定期审计,按季在《安徽企联通讯》上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有关团体会员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会员工作部统一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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