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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委员会,简称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共青团安徽省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代表大会(简称团代会)选举产生。

目录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部署的以青少年工作为主体的各项任务。组织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安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负责全省团的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管理、选拔和培训团干部,办好省团校,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

(三)贯彻实施《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参与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和青少年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指导社区团的各项工作。

(四)调查青年思想动态和青少年工作情况,研究青年运动、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思想教育,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五)培养农村青年"四个带头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头人、农业科技知识传播带头人、农产品营销带头人、农村青年回乡创业带头人),推进农村科技进步,提高乡镇企业青工文化技术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树立青年标兵,开展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着力提高各行各业青年生产技能。

(七)负责全省青年统战事务和外事工作;改革完善青年社团组织机制,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联中的核心作用,指导学联、青年企业家协会、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等社团工作。

(八)建立完善基层团的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团干部的协管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机关直属单位。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团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省直团工委

省直团工委负责省直机关团的工作,对省直机关团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行指导,提出省直机关团的工作规划;指导下级团组织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了解和掌握省直机关青年工作情况,向上级反映青年的思想动态、建议和要求,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各单位机关团组织的成立或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审批工作;领导省直机关中、小学少先队工作。

省直团工委作为省直工委的青年工作部门和团省委的派出机构,属县处级单位,接受省直工委和团省委的双重领导,以省直工委为主,授权领导省直机关共青团工作。

 团工委机关编制四人,其中,书记一人(正处级),副书记一人(副处级)。内设组织部、宣传部,分别配备部长或副部长一人(正科或副科)。目前,省直团工委工作人员是:

王永娟,女,省直团工委书记

胡  海,男,省直团工委副书记

李  阳,男,省直团工委副调研员

朱海涛,男,省直团工委科员

厅局团组织

党群财税片(20个)

省委办公厅机关团委

省政协机关团委

省妇女联合会团支部

省档案局团支部

省委党史研究室团支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委

省委党校团工委

省直机关工委直属机关团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直属机关团委

省财政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团委

省地方税务局团委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团委

合肥海关直属机关团委

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团支部

省残疾人联合会直属机关团委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团工委

省旅游局团委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团委

省总工会团委

政办计建片(15个)

省政府办公厅团委

省审计厅机关团委

省国土资源厅直属机关团委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团委

省商务厅团委

省地方志办公室团支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委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机关团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统计局团委

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团委

省物价局团总支

省环境保护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煤田地质局团委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团委

宣教工商片(20个)

省体育局直属机关团工委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机关团工委

省文化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直属机关团委

省交通运输厅团委

新华社安徽分社团支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关团委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直属机关团工委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直属机关团委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团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团委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团委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团委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团委

省黄金局团工委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机关团支部

省粮食局机关团委

省社会科学院团支部

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团委

政法科研片(20个)

省公安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人民检察院团总支

省高级人民法院团总支

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团工委

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国家安全厅团委

省科学技术厅团委

省科学技术协会直属机关团委

省地震局机关团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团委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团委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团委

省农业委员会直属机关团委

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团委

省气象局直属机关团委

省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团委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团委

省律师协会团工委

企业片(23个)

省电力公司机关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直属机关团委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机关团委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团委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团委

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团委

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团委

华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团委

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团支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团委

安徽广电传媒产业集团团委

安徽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华能集团安徽公司团委

安徽中兴继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团委

中石油安徽销售公司机关团总支

省邮政公司直属机关团委

平安产险安徽分公司团委

平安寿险安徽分公司团委

平安养老保险安徽分公司团委

安徽长润集团团委

中建八局一公司安徽公司团委

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团支部

学校共青团

省直高职院校团委(22个)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团委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合肥通用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团委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团委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团委

省直中专学校团委(4个) 

安徽电气工程学校团委 

安徽生物工程学校团委 

安徽青年政治学校团委 

安徽红十字会卫校团委

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推优”工作的重点是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团员骨干、团员中优秀的知识分子和各级团干部。党组织要重视培养和发展非党员团干部入党。 

第六条  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  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第八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团员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其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工作勤奋;

        2、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各类优秀青年标兵和先进工作者,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年龄在28到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地向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中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笫十三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开展党团共建共联活动,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推荐的团员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应及时建立“团员申请入党登记卡”,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半年至一年。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审定,同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3、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对象的所在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八条  团支部和上级共青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团支部(总支)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申请入党,由上一级共青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二十条  党组织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共青团组织报来的《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半年内讨论砰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共青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县以上党委每年研究一次,基层党委每半年研究一次,基层党支部应作为发展党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党委组织部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一次共青团组织“推优”的工作汇报。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对要求入党,并纳入培养的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职业变更,工作调动,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现单位的党团组织。现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做好衔接工作,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共青团安徽省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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