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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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旅游行业标准、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县)、区旅游工作。
(二)研究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旅游产品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监督和整顿旅游经济秩序。
(四)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及旅游统计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推进城市旅游功能的完善和巩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成果;负责旅游资源开发专项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旅游车船和旅游游乐设施、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与服务标准。
(六)管理全市居民国内外旅游及相关事务;归口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及培训工作,按规定组织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指导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旅游饭店协会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旅游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及老干部工作;管理机关财务。
(二)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游乐设施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开办旅行社和审核报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负责旅游执法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调全市居民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相关事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处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三)资源开发科
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旅游资源普查和开发工作,申报旅游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负责旅游业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区域旅游规划开发;负责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旅游区(点)、度假区和工农业旅游参观点等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旅游统计和旅游业抽样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工作。
(四)培训指导科
研究编制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组织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的市场促销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与促销活动;研究、提供国际和国内旅游市场动态信息;负责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络和旅游外事工作;承担旅游行业重大问题和政策的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地方性旅游规章;管理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旅游从业人员的职务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按规定组织全省旅游行业的岗位资格考试,负责旅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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