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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慈善总会

吉林市慈善总会成立于1993年,是经吉林市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拥有近50个会员单位。

目录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相关信息

吉林市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始终坚持恪守总会宗旨,积极倡导慈善意识,努力开拓慈善工作的服务领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慈善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吉林市慈善总会特别注意发挥其本身所特有的涵盖面较为宽泛的特点,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地区,规模较大的慈善援助体系。截止目前,吉林市慈善总会直接募集慈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三亿元,数以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吉林市慈善总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聘请了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重大募捐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吉林市慈善总会始终坚持公开、公正、依法、自律的财务理念,社会公信力稳步提高。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THEJILINCRIYCHARITYFEDERATION,英文缩写:JCCF)。

第二条: 本会由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参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活动和社会救助工作,为推动社会的公平、进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活动受吉林市民政局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依法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会址在吉林省吉林市。

第六条: 为保障社会捐物全部用于社会救助并使本会永久长存,本会特设立“吉林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动息,以支付各项成本费用。创始基金的捐赠人为本会的创始人、永久会员、永久理事。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组织发动社会各界举办各类不同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八条: 接受社会各界及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现金及实物的捐赠。

第九条: 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救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条: 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组织的交流活动,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服务,帮助其策划和实施在我市的慈善救助项目。

第十一条: 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热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海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通过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本会会员证。对本会建设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永久理事。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慈善活动;

3、有权对本会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和提供的信息;

4、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资料和提供的信息;

5、有权在遇到特殊困难时优先取得慈善组织的关怀和救助;

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得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负责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1、3、5、6、7、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发展慈善事业和开展慈善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度。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3、举办义演、义卖、义诊、义画等各种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4、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收入;

5、会员会费;

6、孳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凡是社会慈善募捐或捐赠的款物必须严格用于: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或慈善公益事业。

2、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安老救孤、扶贫济困等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3、符合本宗旨的其他费用。

本会自身使用费用只限于:

1、善款的利息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专项经费;

2、会员会费;

3、本身的经济创收;

4、捐助者的专项赞助;

5、政府有关部门的定项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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