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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一)拟订全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指导全省外事活动和对外友好交往;承办省级领导对外交往事宜。

(三)负责组织接待来豫访问的重要外宾;指导和协调全省涉外礼宾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外事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豫活动的管理和来豫采访外国记者的管理;负责全省领事业务;审核在豫举办国际会议事宜。

(五)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豫工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指导、推动全省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工作。

(六)调查研究全省侨情和侨务工作,向省委、省政府提供侨务信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侨务工作。

(七)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豫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负责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八)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九)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宣传及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十)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联系。

(十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与省内企业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

(十二)承担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全省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负责有关重要活动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负责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亚非处。

(四)欧美处(翻译室)。亚非处、欧美处(翻译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涉外礼宾工作;负责我省与该地区的交往工作;研究该地区国家的国情;负责接待应邀来豫访问的重要外宾;

(五)涉外管理与新闻处。指导、协调全省的涉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外事件;受理有关涉外认证领事等业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豫活动;管理全省对外开放地区及非开放地区的考察、上报工作;审核外国人来豫签证;负责全省国际会议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负责国外记者及外国新闻机构驻华记者来豫采访的有关事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六)出国管理处。归口管理全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计划管理和审批工作;承办全省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件的审核、呈报事宜;协调处理全省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颁发和申办外国签证工作及赴港澳签注事宜;负责对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进行出访前外事纪律教育,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出访团组进行监督、监管及案件查处;负责对全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使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国内侨务处。研究省内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归侨侨眷的具体工作;承担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华侨华人在省内合法权益的具体协调工作;承担归侨侨眷的救济、扶贫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华侨华人来豫定居有关事宜;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负责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协助归侨侨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的具体工作。

(八)国外侨务处。研究国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络和服务的具体工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承办有关涉侨事项的审核工作;研究推动侨务宣传、侨务文化和华文教育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豫寻根谒祖活动的管理工作;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来豫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指导有关协会的工作。

(九)港澳处。承办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联系的有关事务;承担全省公务人员因公赴港澳的审核、审批工作;依法管理港澳在豫新闻机构和记者事务;负责我省与港澳特区的重大交流合作事项的协调工作;承办全省与港澳民间交往的有关审核管理工作;参与省内企业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依法维护港澳同胞及其侨眷在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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