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
目录
当前协会协会共有工作人员9人,专职人员8人,兼职人员1人,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主要业务范围:全省监理行业的学术交流、技术咨询、信息传递、业务培训等;负责组织参观考察、行业调研、会员单位的业务考核、行业自律、评选表彰先进等;参与、协助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编辑发行内部刊物《河南建设监理》(双月刊)。
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会长:陈海勤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孙惠民
副会长:赵艳华 耿 春 王 敏 朱泽洲 朱新生
刘耀民 李广河 李振文 张 勤 郑俊杰
顾保国 蒋晓东 熊 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简称“河南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 Hen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为H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河南省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业务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协助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文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从业队伍的素质和行业管理水平,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和实践有关问题,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等,宣传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二)针对监理行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监理行业的情况和建议,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四)举办监理人员从业岗位胜任和执业技能培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提高监理队伍整体素质;
(五)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宣传,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个人;
(六)引导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加强同省外、国外同类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开展与省外、国外同行业交流、合作、培训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七)建立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单位及监理行业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公约的行为予以惩戒;
(八)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指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从事监理和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凡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了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及其团体组织,承认本章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与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附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颁发《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作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河南省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公约;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企业地址变更等事项及时告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的主要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或警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秘书处;
(四)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市会员推选或各地市会员相关团体组织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修改和通过本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大约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本协会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过半数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原则、程序是: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提案,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三)将具体方案报经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审查批准;
(四)将审批后的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需要时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若干名,具体设立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和选举产生。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会长由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则会长不再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非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本协会副会长受会长的领导,在会长的授权下行使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根据情况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内部可设置相应办事部门,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制订秘书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协会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每年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境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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