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目录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贻元(绰号“杀手”),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夺警用枪支罪于2014年4月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贻元犯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贻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10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周玉接到吸毒人员住宿登记的预警短信后与该所民警杨某甲等人立即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都顺宾馆408房间进行例行检查,杨某甲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房间内有两把长砍刀并予以搜缴,当时在该房间睡觉的被告人张贻元则趁杨某甲不备从其手中抢走砍刀并逃离房间,杨某甲见状立即掏出手枪追出,由于地板湿滑杨某甲不慎摔倒在地并致手枪脱手掉到地上,被告人张贻元见状抢先一步从地上捡起手枪后回到该宾馆408房间门口,并持枪对周玉、杨某甲等人进行威胁,要求释放该房间内因涉嫌违法吸毒已被公安民警依法控制的杨某丙等两人,周玉、杨宗玉等人被迫退至房间卫生间内,被告人张贻元乘机携枪带着杨某丙等违法人员逃离现场。
该院以被告人张贻元的行为构成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且系累犯,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贻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夺枪支、妨害公务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周玉接到吸毒人员住宿登记的预警短信后与该所民警杨某甲等人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都顺宾馆408房间进行例行检查,从该房间内查获砍刀、杀猪刀、折叠刀各一把。杨某甲要求房内的3名男子起来,在该房间睡觉的被告人张贻元趁杨某甲不备从其手中抢走杀猪刀并逃离房间,杨某甲见状立即掏出配发的77式手枪追出去,由于地板湿滑杨某甲不慎摔倒在地并致手枪脱手掉到地上,被告人张贻元见状从地上捡起手枪后返回到408房间门口,一手持枪一手拿刀对周玉、杨某甲等人进行威胁,要求释放因涉嫌吸毒已被民警控制在408房间的杨某乙、杨某丙,周玉、杨某甲等公安民警被迫退至房间卫生间内,被告人张贻元叫杨某乙、杨某丙快跑。随后,张贻元、杨某乙、杨某丙先后逃离408房间。当晚10时许,被告人张贻元托人将抢夺的枪支退还给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贻元的基本身份情况。
2、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539号和(2010)城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贻元的前科情况。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贻元的归案时间及经过。
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告人张贻元因涉嫌抢夺民警杨某甲配发的黑色77式手枪而被上网追逃。
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被抢枪支照片及人民警察证,证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杨某甲被抢的手枪系该局配发的黑色77式手枪,手枪编号1912096,弹夹内有子弹6发。
6、取枪过程说明,证明2014年3月16日中午,米长生、杨绍松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讲外号“杀手”的男子于当日上午10时许把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一名民警的配枪抢走,要两人提供线索。米长生、杨绍松经打听,后从一陌生人处取到“杀手”转交的手枪,之后将枪交给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治安大队。转交的手枪系黑色77式手枪,枪号1912096,弹夹内装有子弹。
7、案件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3月16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副所长周玉接到吸毒人员入住都顺宾馆预警短信后带领该所民警杨某甲、协警庞某、司机韩某立即赶至都顺宾馆408房间进行例行检查。杨某甲在房内搜出砍刀等刀具,在房间睡觉的一名嫌疑人趁杨某甲不备从其手中抢走砍刀并逃离房间,杨某甲见状立即掏枪追了出去,庞某跟随其后,周玉和韩某则在房内控制另外两名涉嫌吸毒人员。之后,杨某甲和庞某退回房间,之前夺刀的男子手持砍刀和杨某甲的77式配枪进入房内,对周玉、杨某甲等人进行威胁,要求民警释放房内的两名同伴,之后3人逃离408房间。
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17日,杨某丙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5日,杨某乙因在都顺宾馆408房遇民警盘查时拒绝配合,并在“杀手”对民警进行威胁的情况下脱逃,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9、证人杨某甲(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值班领导周玉接到涉毒人员杨某乙入住都顺宾馆408房的预警信息,带领其、协警庞某、司机韩某(其、周玉、韩某穿制式警服)到达都顺宾馆408房间,床上躺着3名男子,其、周玉等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要3名男子不要动。控制好现场后,其在房内搜出折叠刀具、杀猪刀各一把,其问谁是杨某乙,房内一名男子回答他就是。其将搜出的杀猪刀拿在手上,要求房内的3名男子起来,与杨某乙睡在一起的男子趁起床的机会将其手中的杀猪刀夺走,并在门口床上乱挥舞,后朝门外跑去。其掏出挎在腰间的77式手枪追了出去,冲出门口往右拐的时候,因惯性和地面滑的原因,身体失去平衡,上半身朝前滑倒,手枪脱离右手朝前甩出去2米,刚好落到跑在前面持刀男子的脚下。其准备爬起来去捡枪时看见持刀男子迅速将手枪捡起,然后一手拿枪,一手拿刀朝其反扑过来,其朝后退至408房内,持刀男子回到408房间,用枪口对着大家,并用拿刀的手去拉子弹上膛。因手枪关着保险,持枪男子上不了膛,命令其、周玉等人把房内的两名男子放了,并退到卫生间去。随后,杨某乙和房内另外一名男子跑出408房间,大家追了出去,但没追上。当时杨某乙和另外一名男子被民警控制着,直至持枪男子要其、周玉等人退至卫生间时,才和持枪男子一起逃跑。
10、证人庞某、韩某(均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南派出所协警)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时20分许,值班领导周玉带领杨某甲、庞某、韩某到都顺宾馆出警。在都顺宾馆408房间,周玉、杨某甲出示警察证后要房内3名男子不要动,之后在房内搜出砍刀、杀猪刀各一把。杨某甲搜查时问谁是杨某乙,坐在靠门口床上的一名男子说他就是。杨某甲将搜出的杀猪刀拿在手上,要求房内的3名男子起床进行检查,与杨某乙睡在一起的一名男子突然跳起来将杨某甲手中的杀猪刀抢走,对着大家乱舞后朝门外跑去,杨某甲追了出去,庞某跟在后面。跑出门后,庞某看见杨某甲倒在地上,持刀跑出去的男子手上拿着一把手枪指着杨某甲,杨某甲和庞某往后退至408房内。持枪男子走到408房间门口,一手拿枪,一手拿刀要求将房内两名男子放了。大家被逼进卫生间后,房内原被控制的两名男子趁机逃跑,周玉和杨某甲追了出去,庞某和韩某留在房内。
11、证人杨某乙(绰号“麻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其、杨某丙、“杀手”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都顺宾馆408房间睡觉,进来几名穿警察制服的人,说是派出所的。其中一名警察问其叫什么名字,其回答叫杨某乙。随后,警察开始查房,将“杀手”、“彭某”各自放在床上的管杀、杀猪刀搜出,并要给其、“杀手”、“彭某”验尿,其就下床穿鞋。在穿鞋的过程中,其听到门外有人吵,见一名警察退到房间里,“杀手”也跑进房间,手上拿着东西,具体拿什么没看清楚。“杀手”叫其、“彭某”快走,其什么也没想就跑出去了,后和“杀手”到宾馆附近一家属区里面躲藏。其问“彭某”来了没有,“杀手”讲没看到。之后“杀手”从裤子口袋里拿出一把黑色手枪,身上还带着那把杀猪刀,其问他手枪从哪来的,“杀手”讲是从警察手里拿来的。当日晚上,“杀手”将枪交给米长生,要米长生把枪交给公安机关。
12、证人杨某丙(绰号“彭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6日上午,其、“杀手”、杨某乙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华光食府对面一宾馆408房间睡觉,后进来5名警察,4名穿制服,1名穿便衣。其中一名警察问谁叫杨某乙,杨某乙说他就是,警察叫其、杨某乙等人把衣服穿好站起来。一名带枪警察搜查房间后在床上、桌子等处搜出砍刀、杀猪刀、匕首各一把,带枪民警准备去掀“杀手”的被子,“杀手”乘民警不注意,突然从民警手中把杀猪刀抢了过去,朝民警挥舞了几下就朝门外跑去,持枪民警拿枪追了出去。其听到外面一阵争吵,之后看到刚追出去的那名警察背朝大家退着走进来,边说“兄弟冷静点,别乱来”,“杀手”右手拿杀猪刀,左手拿枪走了进来,说“你们往后退,退到厕所里去”,其他民警也叫“杀手”别乱来,“杀手”听到民警说话后情绪更加激动,做了一下手枪上膛的动作,民警都退到厕所里面。“杀手”叫其、杨某乙快跑,“杀手”、杨某乙往外跑去,其随后也跑出了房间。
13、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7日上午8时许,“杀手”在怀化市鹤城区步行街兴发商务宾馆2058房间被民警带走。
14、被告人张贻元的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其、“麻某”、“彭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热带雨林旁的一个宾馆3或4楼的房间睡觉,后进来几名公安民警。民警表明身份后开始查房,在床上、桌子等处搜出砍刀、杀猪刀、折叠刀各一把,一名民警把3把刀拿在手上,其中那把杀猪刀的刀柄对着其。之后,拿刀的民警叫“麻某”验尿,其站起将民警手里的杀猎刀刀柄抓起,把刀抽出来朝民警晃了几下就朝门外跑去。其跑到楼梯口处想起鞋子没穿,且“麻某”、“彭某”还被警察控制着,想去穿鞋子和把“麻某”、“彭某”救出来,就往回跑。跑到楼梯口转弯处,一名警察持枪追了出来,人没站稳往前摔去,手中的枪脱手甩了出去,落到其脚下,其迅速捡起枪,民警就退回房间去了。其一手拿刀、一手拿枪回到房间,用枪指着民警叫他们别动,喊“麻某”和“彭某”快跑。有个民警动了一下,其马上拉枪上膛,但拉不动枪栓,民警就往卫生间退,边退边叫其不要开枪,其和“麻某”则往外跑,后跑到旁边一小区躲了起来。当日晚上,“麻某”及他的朋友劝其把枪退还公安机关,后来其托米长生、“松松”把枪交给了公安机关。其捡枪时没想其他的,捡起枪后就想着把房内的两人救出来。
15、辨认笔录,证明在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辨认中,杨某丙指认张贻元是在都顺宾馆408房间内持枪威胁警察的男子。杨某乙指认张贻元是在都顺宾馆抢民警手枪,外号“杀手”的男子。
1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1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6日,怀化市鹤城区都顺宾馆内的监控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贻元抢夺军警人员的枪支,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贻元犯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贻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贻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依法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被告人张贻元的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贻元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下一篇 张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