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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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在河南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1956年,九三学社中央开始在河南发展社员,先后成立了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直属小组。此后,由于整风运动和文化大革命,民主党派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恢复了党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各民主党派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爱国统一战线蓬勃发展。在中共河南省委的关怀和省委统战部的大力帮助与支持下,1985年6月19日,九三学社河南省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在郑州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左明生为主任委员的第一届委员会,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正式成立,全省计有郑州、开封、洛阳、安阳、平顶山等5个省辖市级组织,社员344人。九三学社河南省委自成立以来,秉承优良传统,坚持正确方向,紧跟时代步伐,团结带领广大社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切实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九三学社中央和中共河南省委的领导下,河南省九三学社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14个市委会,15个省直委员会,济源、许昌2个直属支社,316个基层组织,社员6002人。其中,科学、教育、医药卫生界的社员占79.2%,高级职称占51.4%。全国人大代表1人,全国政协委员3人;省人大代表12人(其中常委2人),省政协委员40人(其中副主席1人、常委12人)。
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员会历任主任委员为左明生、张涛。现任主任委员张亚忠,副主任委员孙运锋、戚建庄、舒安娜、王云龙、杨书廷、高继海、陈志民。
1、大力发展优秀人才入社,是实施“人才强社”战略的关键举措,各级社组织要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逐一落实计划。
2、各级组织发展新社员必须坚持注重发展对象的良好政治素质与个人品格,以及较强的代表性。
3、组织发展地域,应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原则上不在没有建立地方组织的地方发展新社员。
4、组织发展要与本组织的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向人大、政协和政府、司法机关推荐人才相结合,与培养参政议政人才相结合。
5、坚持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保持我社的特色。
⑴ 发展组织的重点界别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
⑵ 为优化成员结构,适应参政议政的需要,有意发展一批经济、金融、法律、管理和文化艺术等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优秀分子,新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及在政府部门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人士入社。
1、坚持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保持我社的优势。
采取得力措施重点发展可以培养成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教授、博导、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院士的学术型人才,适于担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药卫生机构中层以上职位的管理人才,可以在政府和司法机关担任实职的复合型人才。大力发展高层次代表性人士,为人才强社奠定坚实基础。
2、优化成员结构,拓宽人才基础。
注重发展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专家及新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入社。
新社会阶层代表性人士的发展应是高层次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的代表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
1、 一般发展程序
(1)志愿加入九三学社的申请人提交入社申请书,基层组织应指派专人与其联系,并由社的组织进行入社考察。
(2)基层组织初步讨论并与所在单位初步协商同意后,发入社预审表。
(3)申请人应掌握《入社应知应会基础知识》,以增强对多党合作、统一战线和社的认识。同时要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的培养制度。
(4)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功人士要认真考察。考察工作在统战部门协助下由各市级组织(省直基层委员会)负责。
(5)社市委、省直基层委员会负责人要对《入社预审表》进行把关签字,每季度集中报送社省委预审。社省委主委办公会预审后,将结果反馈至各上报的组织。
(6)社市委或省直基层委员会按预审后的发展人员名单将《申请入社登记表》发给申请人填写,在《申请入社登记表》上盖章。由社市委集体讨论通过,省直由主委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入社。
(7)将新批准的社员《申请入社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社省委备案。向新社员及其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
2、 重点发展对象发展程序
(1)社的各级组织及全体社员均有义务发现并推荐有代表性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2)社的各级组织要主动及时收集好重点发展对象的详细资料,报送社省委。经主委会或主委办公会议同意后,列为“重点发展对象”。
(3)社省委、所在地市级组织、基层组织对“重点发展对象”均有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培养工作。
(4)重点发展对象由社省委领导报省委统战部后直接考察审批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本社章程、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三)修改社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监督委员会。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七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每届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
社的各级地方组织的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组织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由主委会议决定。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社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同级委员会的工作;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提名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协商,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地方组织的委员会因故不能选举产生时,由上级组织指定适当人选组成临时领导机构。
筹建地方组织,其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地区重大社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一定规模的地方组织可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同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持本级社组织的工作。主委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委委托一位副主委召集并主持。
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该地方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地方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社的工作。讨论决定社地方组织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相应改变。地方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在下届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社的日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和地方领导人产生为止。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
第六章 社的干部
第四十条本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立健全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制度,重视教育、培训、选拔和考察干部,不拘一格地选拔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务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社员信任的优秀干部。
第四十一条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社员的各项义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社组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水平。
(三)清正廉洁,谦虚谨慎,联系群众,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十二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对同一职务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下,需连任的,不得超过三届。
第四十三条建立对社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和评议制度,健全社内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中央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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