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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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险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2011年12月1日召开的“江苏省保险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完成换届工作,产生第六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共有理事302人,常务理事72人。丁解民、包国新、汪泉、谢宪任名誉会长,罗忠敏、李文森、李玉平、许加林、刘福林、吴先满任顾问,刘安林任会长,张正宝任秘书长。截至目前,本学会共有会员单位90家,其中省级保险公司78家,中介机构1家,在宁高校4家(南京大学商学院、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和市保险学会7家(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徐州、扬州和连云港市保险学会)。江苏省保险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学术部,教育培训部,编志室。
20多年来,学会在创新保险理论、培育保险人才、普及保险知识和行业形象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江苏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完善江苏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12月,学会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审核终评,获评5A级社团。
江苏省保险学会名誉会长:
丁解民(江苏省人大原副主任)
包国新(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
宋志华(江苏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江苏省保险学会顾问:
罗忠敏(中国保险学会原会长)
李文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李玉平(江苏银监局原副局长)
许加林(江苏证监局副局长)
刘福林(江苏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吴先满(江苏省社科院科研处处长)
江苏省保险学会会长:
华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保险学会副会长(排名不分先后):
肖建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
宋荣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潘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贺晨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志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加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彭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沈子昌(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汪涤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裴平(南京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闫海峰(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汪祖杰(南京审计学院货币研究所所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
郭建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王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深专家、党委书记、总经理)
张泰立(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陈雪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
戴陵(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江苏省保险学会秘书长:
张正宝
江苏省保险学会兼职副秘书长:
秦建武 田玉江
吴加伟 韩建玲
郑素珍 翟家峰
夏晨阳 王明星
秦殷超 吕河清
章一步 顾春生
王 蕾 徐春一
江 虹 王朝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团结和组织保险界的从业人员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各界人士,立足江苏省保险业实际,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和知识普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和单位会员调查研究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保险事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对策和理论依据,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和宣讲活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全民的保险意识。
(四)经常了解全省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向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企业反映社会各方面对保险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建议。
(五)为鼓励和调动会员参加保险理论研究的积极性,组织对论文的评选和奖励,编印优秀论文汇编。
(六)依托《江苏保险》会刊,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编辑、发行《江苏保险年鉴》、《保险知识普及丛书》,参与编纂、发行《中国保险年鉴》。
(七)主办《江苏保险网》,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八)组织国内和国际保险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保险咨询。
(九)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实务创新和保险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Insurance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JSII。
第二条本会是由江苏保险界各家省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保险组织和保险从业人员及大专院校与保险专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省级学术团体;是中国保险学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金融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团结和组织保险界的从业人员和关心保险事业的各界人士,立足江苏省保险业实际,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和知识普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三)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和教育培训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全民的保险意识。
(六)依托《江苏保险》会刊,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编辑、发行《江苏保险年鉴》、《保险知识普及丛书》,参与编纂、发行《中国保险年鉴》;
(八)组织国内和国际保险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保险咨询,受权组织本省不同层次的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各种资格考核工作。
(十)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本省各保险公司、各市保险学会,与保险业有关的保险教学、科研单位、保险中介等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保险及其它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
2、从事保险或经济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3、热心保险理论研究并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保险论文或调查报告者。
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由单位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保险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授权,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学术研究和其他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申请和推荐优秀论文或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专项任务或其它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提供开展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学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设立专业委员会;
(九)审批年度学术研究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第十八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会员单位所推荐担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由推荐单位根据监管机关批复向保险学会秘书处提出变更通知,由其继任者代行学会职务。
会员单位因所推荐担任学会职务的其他人员工作变动而需调整的,由推荐单位向保险学会秘书处提出变更通知,由其继任者代行学会职务。
代行者经理事会按相关程序通过后正式担任学会相应职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及变更,应报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因工作变动缺位后,应及时增补原会长单位的领导或其他副会长为会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处是保险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向会长负责。秘书长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等事宜;
(六)指导市级保险学会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工作,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化要求,在行业内选聘或向社会招聘。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收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设立保险科研教学基金;
(三)有关机构资助;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另行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其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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