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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算机学会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成立于1985年3月,由徐家福、张效祥、王能斌、孙钟秀等知名计算机科学家发起创建。至今已经历了六届理事会,徐家福担任第一、二、三届理事会理事长,第四、五届理事会理事长是南京大学陈道蓄教授,在2010年召开的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主任李宣东当选为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目前有东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罗军舟、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奚国富、苏州大学江苏省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钱培德、南京大学副校长吕建、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高剑刚5人,现任秘书长为南京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副主任杨献春。学会下设秘书处和组织、学术、教育、普及、咨询等5个工作委员会以及涉及多个学科分支和研究领域的14个专业委员会,与9个市级计算机学会以及我省计算机界另一个省级学术团体江苏省微型电脑应用协会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业务上接受中国计算机学会的指导。

目录

理事会理事长 李宣东

秘书处秘书长 杨献春

办公室主任 张建兵

学会动态

近年来,江苏省计算机学会根据自身特点,利用江苏作为经济大省教育大省科技大省学术氛围浓厚并且IT制造业服务业相对发达这些优势,围绕江苏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来开展学会工作,以凝聚全省计算机科技工作者推动学术交流促进人才培养为主要办会特色。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每年都举办各种学术交流活动10多次,包括主办协办联办的国际会议全国性全省性会议以及下属各专委会举办的学术年会,其中,江苏计算机大会、江苏省人工智能学术会议、江苏省信息安全论坛、江苏省云计算论坛均连续举办数届,成为省内学界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活动。学会还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到基层到企业举办学术报告和技术讲座。旨在为我省计算机相关领域提供宽广学术平台,打造浓厚学术氛围。

学会根据江苏拥有140多所各类高校而且大都有计算机学科及相关专业的状况,每年都举办以实验教学为重点的各种教学研讨活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为主题的人才培养论坛,包括每两年一届面向计算机学科相关院系负责人的计算机学科高峰论坛,2012年又面向高职院校举办了网络与信息安全职业教育论坛。学会还组建了本科院校计算机科技竞赛委员会、高职院校信息技术竞赛委员会、中小学信息学竞赛委员会等机构,指导并组织大中小学的计算机类学生科技竞赛活动,自2005年以来举办了8次江苏省小学生信息学冬令营,3次本科生研究生程序设计大赛,7次本科院校网站建设网页设计大赛,2次高职院校信息技术相关竞赛活动,协办了全国性科技竞赛活动两次,与企业联办计算机应用竞赛3次。还与企业和高校合作举办过多期师资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为江苏省科技人才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

正因为这种根据自身特色扬长避短的办会模式,学会的工作得到了江苏省科协的肯定,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省级学术团体。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也在发展中总结经验,反省存在的不足,积极寻找对策,期待今后的工作中,在为政府决策建言、建立会厂合作关系直接产生科技效益、积极帮助政府选拔后备人才等方面也能有所进步有所建树。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Computer Society,英文缩写为JSCS。

第二条 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江苏省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并接受江苏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依靠我省广大计算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贯彻和执行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开发智力资源,开展学术交流,普及计算机知识,促进计算机人才培养,推广计算机科学技术,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的计算机与信息科学技术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团结协作务实创新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严谨诚信的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会与中国计算机学会(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CCF)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并愿意接纳本省各市级或市级以下计算机学会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学会会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邮政编码21009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省内、省际及国际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加强与国内外计算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促进计算机与信息学科的发展。

第八条 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学术性和普及性书刊,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知识或技能竞赛活动,开展对会员和其他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组织学习、交流和推广国内外计算机与信息领域的先进技术、产业和管理经验,促进产、学、研结合以及会员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献计献策。接受政府各部门委托,提出科学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政策和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计算机产业政策以及计算机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IT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举办为计算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为会员的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表彰、奖励在计算机产、学、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积极发现并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 建设与管理学会组织,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学会设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和高级会员。凡在计算机以及在相关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开发、生产、应用、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其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含博士研究生);

(三)自学成才,并达到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四)具有相应学历和资历、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工作者;

(五)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和企业家,或者对本学科发展、对计算机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贡献的计算机工作者,可以成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由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介绍)并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省科协备案,即为本会会员。会员由学会发给个人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经理事会审批后即为单位会员,并由学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每个单位会员推选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并指定一名联系人与学会进行联系。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4)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及服务;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对学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4)可得到学会的学术刊物、资料及学术活动的动态信息;5)可向学会提出联合举办科技咨询、展销、培训等活动,学会将予以优先考虑;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1)遵守会章和有关制度; 2)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3)维护学会合法权益;4)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义务:1)为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给予支持和资助,并积极组织撰写论文和文章;2)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向学会传递各种信息;3)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给予告诫;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通过民主协商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全体成员为当然代表。理事会换届时,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

(四)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同意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遇亟需讨论重大决策问题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届中召开会员代表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同时应适当考虑代表性。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查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后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以及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与撤销,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学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检查制度与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领导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九)评选和推荐优秀的学术成果、科普作品和科技人才,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信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会的理事会根据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的具体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机构,主要开展各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理事会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包括选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常务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学会的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对学会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学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理事会荣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下的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秘书长通常为专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一般情况下,学会理事长、秘书长人选由学会挂靠单位推荐,副理事长人选由单位会员推荐,经过协商酝酿产生候选人,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务;

(五)学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理事长行使学会财务审批职责;

(六)处理其他一般性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为:

(一)学会会员会费;

(二)学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省科协补助经费;

(四)挂靠单位的资助;

(五)团体、单位或个人资助或捐赠;

(六)学会的银行帐户利息。

第三十六条 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只能用于学会的各项活动、事业发展以及日常办公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人员工资与福利。

第三十七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兼职人员适量的加班劳务补贴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学会设立财务帐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财务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挂靠单位及社会资助或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同时向拨款的政府部门、资助或捐助方通报。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个人和其他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1、秘书处办公室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  邮编:210046

电话/传真:025-89680909   联系人:胡冬艳

办公室主任:张建兵   025-89683126

秘书长:杨献春   025-89684022

2、秘书处市内联络点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邮编:210093

电话/传真:025-86635622   联系人:朱中之

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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