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商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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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商联合会成立于2008年1月27日,是由河南工商企业及有关团体、各地河南商会(企业联合会)及热心和支持豫商发展的知名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团结广大豫商和各地河南商会,凝聚豫商力量,树立豫商形象,弘扬豫商精神,传播豫商文化;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豫商之间的合作,团结和引导豫商发展河南人经济,为促进中原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贡献。
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河南省政协主席王全书、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史济春为河南省豫商联合会名誉会长,陈义初任会长,国内各省级河南商会会长和河南省内部分知名企业家任副会长,海外各地河南商会会长为特邀副会长。
河南省豫商联合会以促进各地河南商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商会运作经验,推动各地河南商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己任。截止到2014年8月,河南省豫商联合会已促成国内113家河南商会正式成立,同时联络了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20余家海外河南商会(同乡会)。豫商联合会正在努力促进更多的省份和地区成立河南商会,为天下豫商搭建一个合作交流的广阔平台。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引导各地河南商会按照章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向河南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豫商所在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协调和解决豫商在河南投资及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宣传推介和表彰活动,弘扬豫商精神,提升豫商的社会形象;举办豫商大会及有关的专题论坛、洽谈会等,促进豫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各地豫商发展情况及商会建设方面的统计和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发掘河南文化资源,开展豫商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学术研究;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开展相关工作;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河南省豫商联合会坚持以中共河南省委徐光春书记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河南商会之间、豫商与家乡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重要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各地河南商会组织,团结广大豫商,联络感情、增进交流、沟通信息、互相帮助、精诚合作,大力推动豫商的共同发展,助推河南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为中原崛起、为民族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豫商联合会(英文译名:Henan Entrepreneurs Federation,英文缩写:HE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工商界代表人士及有关团体、海内外豫商在河南投资创办的企业、各地河南商会(企业联合会)自愿发起成立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广大豫商和各地河南商会,凝聚豫商力量,树立豫商形象,弘扬豫商精神,传播豫商文化;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豫商之间的合作,团结和引导豫商参与河南经济建设,为实现促进中原崛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政协办公厅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引导各地河南商会遵守国家法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 向河南省有关部门和豫商所在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和要求,协调和解决豫商在河南投资及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各地河南商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交流商会运作经验,推动各地河南商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 开展宣传推介和表彰活动,弘扬豫商精神,提升豫商的社会形象。
- 举办豫商大会及有关的专题论坛、博览会、洽谈会等,促进豫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 开展各地豫商发展情况及商会建设方面的统计和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 发掘河南文化资源,开展豫商历史和文化方面的学术研究。
- 编辑出版豫商方面的刊物,建设和管理豫商大会网站等。
- 开发和管理豫商大会的无形资产,维护和提升豫商的社会形象。
-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做好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各地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河南商会、企业联合会;
- 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河南籍企业家;
- 在河南投资的有影响力的企业家;
- 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具备法人资格,在豫成立的各地市非营利性工商企业社会团体或异地商会均可申请加入省豫商联合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 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时交纳会费;
- 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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